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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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6日以邮件等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22年8月22日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PAN KE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出席董事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鉴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公司拟对《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由983.62万股调整为983.3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6.90万股调整为786.58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8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6.79元/股,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786.5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6日以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8月22日以现场与通讯参会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毅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出席监事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由983.62万股调整为983.3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6.90万股调整为786.58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2日,并同意以6.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786.58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7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扬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8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28)。
4、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8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0)。
6、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鉴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拟对《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由983.62万股调整为983.3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6.90万股调整为786.58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983.62万股调整为983.3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6.90万股调整为786.58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由983.62万股调整为983.3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6.90万股调整为786.58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3、《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2年8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786.58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22年7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7月2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秦扬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2年7月28日至2022年8月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8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28)。
4、2022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8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0)。
6、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总量由983.62万股调整为983.3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786.90万股调整为786.58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2日,并同意以6.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786.58万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2日,并同意以6.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786.58万股限制性股票。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并上市流通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2、以上激励对象中PAN KE先生为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PAN KE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除此之外,本次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三)除1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而失去激励对象资格,不再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8月22日,以6.7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786.5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2年8月22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786.5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3、历史波动率:16.8478%、15.8881%、17.407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部分)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196.72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二)《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三)《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
(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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