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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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本站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255.0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12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7,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47,207,814.08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0,592,185.92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31日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字[2021]第ZA15998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公司已在《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了安排:“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有关的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银行借款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
截至2022年1月3日,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额为10,255.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4861号)。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255.0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0,255.0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0,255.0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4861号)认为,公司管理层出具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4861号)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9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1年12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2.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27,8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47,207,814.08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0,592,185.92元。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31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12月31日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字[2021]第ZA15998号《验资报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根据《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三、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情况
为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布局及项目建设,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规划及业务实际运营需要,公司将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拟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购置1.00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以扩大“药品、医疗器械及配套用乳膏生产项目”的实施地点。“药品、医疗器械及配套用乳膏生产项目”本次拟新增的实施地点位于原实施地点的南侧相邻地块。本次拟新增实施地点的土地使用权购买完成后,新增实施地点所属地块将与原实施地点所属地块合并使用,共计6.15万平方米,公司将在实施地合并后的所属地块对项目布局进行合理调整,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公司本次新增具体实施地点调整如下:
公司根据拟新增实施地点相关资金需求,调整“药品、医疗器械及配套用乳膏生产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具体调整如下: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结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Asieris Pharmaceuticals (AUS) Pty Ltd.(以下简称“澳大利亚亚虹”)、Asieris Meditech (Hong Kong) Co., Ltd.(以下简称“香港亚虹”)、Asieris Pharmaceuticals (USA) , Inc.(以下简称“美国亚虹”)作为“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全资子公司海南亚虹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亚虹”)作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供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由相关实施主体与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宜。2022年6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亚虹、海南亚虹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新增澳大利亚亚虹、香港亚虹、美国亚虹作为“新药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海南亚虹作为“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安排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通过增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增资或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上述授权应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范围内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对公司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是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和未来发展规划做出的必要调整,将有利于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药品、医疗器械及配套用乳膏生产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项目建设、环保等方面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相关审批和备案能否完成、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争取尽早完成与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用地办理程序及后续审批或备案手续。如后续未能成功完成相关用地办理程序及后续审批或备案,公司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进行公告。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了董事会审议,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事项。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事项。
(一)《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YIJUN DENG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YIJUN DENG先生因个人身体及工作精力分配等原因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YIJUN DENG先生将专心从事研发工作,仍然是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YIJUN DENG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YIJUN DENG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YIJUN DENG先生在公司担任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保障公司运营、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YIJUN DENG先生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PAN KE提名,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提名江新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提名江新明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江新明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自公司股东大会补选江新明先生为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江新明先生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江新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并已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关于补选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补选江新明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新明,男,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3年至2001年,任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主治医师;2001年至2022年,任先灵葆雅(中国)有限公司临床研究员;2002年至2006年,任德尔格医疗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产品经理;2006年至2008年,任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品牌经理;2009年至2010年,任百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品牌经理;2010年至2011年,任辉瑞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品牌经理;2011年至2017年,于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销售副总监、市场副总监;2017年至2021年,任皮尔法伯(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全国市场销售总监;2021年至今,任公司市场营销VP副总裁。
江新明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泰州东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约77.87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366%。江新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江新明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6月10日以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2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参会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钟毅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出席监事占应出席人数的100%;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增加实施地点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增加实施主体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公告》。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10,255.01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亚虹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站 5月31日讯(记者 王金瑞)5月28日,人民银行举行“金融支持保市场主体”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六场),发布会以“加强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为主题。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朱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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