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格:中金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上市保荐书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8-24
6月12日讯(记者 王擎宇)日前,第四届中国(杭州)国际快递业大会在桐庐召开,聚焦“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构建新格局——快递让循环更畅通”,探讨新形势下快递行业的机遇与挑战。 会议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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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相关用语具有与《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经营范围 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提供医药行业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投资咨询(限非专项许可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研究数据的管理与统计分析;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翻译服务。(以上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是国内专业的、规模较大的临床试验外包服务提供商,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医药研发外包服务体系,为申办方提供综合的药物临床研发全流程一体化服务,具备临床试验全链条服务能力。发行人主营业务涵盖临床试验运营服务、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生物样本检测服务、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服务、临床试验咨询服务、临床药理学服务等。
发行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高质量、高效率临床研究服务。发行人拥有广泛、优质的客户基础,为约750家国内外客户提供了专业化的服务,发行人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全国工商联医药业商会颁布的2019年《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单中的多家制药企业,多家全球领先的跨国制药企业,以及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创新药企业。
受益于利好的医药相关产业政策、不断增长的医药研发需求、加快的药物临床试验审批速度、日益强烈的药企研发外包需求等外部因素,公司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完善产业链条覆盖,业绩持续增长。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2,545.08万元、48,444.97万元和60,842.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8,632.76万元、8,529.24万元和10,035.47万元。
发行人多年深耕于药物临床阶段的CRO服务业务,以创新的方式开展了全链条式临床开发的CRO服务模式。在为诸多制药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发行人也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自身体系。经过多年行业实践和持续研发,发行人逐步建立了具有国际视野的、业界知名的专家团队,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贯穿于临床药物开发全流程的核心技术体系。这一核心技术体系涵盖:临床试验的顶层设计,符合行业规范(GCP和ICH-GCP规范)的临床试验操作SOP体系,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关键决策点的科学指导,以及临床试验中体内药物检测的方法学开发与高质量执行。
既往数据表明药物开发过程中的开发策略与临床试验顶层设计是决定药物开发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发行人通过多年行业实践,在药物临床研究阶段的服务领域,组建了具有国际视野的、业界知名的专家团队,以丰富的临床服务经验及交叉学科的专业指导,从医学、生物统计学、临床药理学等多个方面,综合进行临床试验的顶层设计(例如适应性设计、模型引导的药物开发)。发行人重点针对肿瘤、免疫等多个疾病领域,通过分析创新药产品在中国及全球的市场前景,协助申办方设计临床开发与注册路径,通过衔接临床前实验数据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临床药理学提供支持,以及向申办方提供科学、高效的临床试验统计学研究方法等,开展临床试验顶层设计。目前发行人已通过其领先的顶层设计思路助力创新药完成IND申报或NDA申报,加速中国创新药企业的临床开发进程。
发行人为确保参与的临床试验研究遵循GCP和ICH-GCP规范,制定了一套完善的SOP体系,规范服务过程,对服务质量进行把控。该SOP体系确定了发行人临床试验的工作标准,从质量管理体系,到数据和文件管理、服务研发周期管理、服务实现管理及监管和改进等涉及临床试验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有助于发行人各部门有效地实施和完成临床试验中的各项工作,确保服务的规范性、严谨性和专业性,加强发行人在药物研发中竞争优势。
同时,为保证各项操作规程的实时性和有效性,发行人除了每三年一次全面更新SOP外,也会根据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不定期对SOP进行修订和完善。SOP通过发行人内部的医学专业人员、各治疗领域专家访谈合作、以及项目执行团队的不断优化,不断提高发行人SOP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及高效性。
发行人以行业资深专家团队为核心,逐步组建了以临床医学、生物统计与临床药理为中心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可以为药物开发阶段中所涉及的关键决策点提供科学指导,具体包括临床前向临床阶段过渡的 I期临床试验剂量选择与方案设计,I期临床试验进行中安全性信号的全面分析、有效性表现的早期探索,II期临床试验的剂量选择、适应症的确立、样本量的设定,III期临床试验的剂量选择与统计设计的指导等多方面工作。上述技术工作的开展,可促使发行人深入参与药物开发的各个环节,通过与制药企业在开展临床开发阶段的紧密合作,强化全链条式临床CRO服务的竞争力。在临床试验项目关键决策点的科学指导的驱动下,项目顺利进展。
发行人以国内领域知名专家为核心,建立团队,以技术平台的方式提供全方位的创新药和仿制药生物样本检测服务。目前已构建了符合国内外标准的体内药物检测技术体系,聚焦于内体药物检测的方法学开发、药物代谢与药物动力学技术,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技术服务,进而全面参与药物设计、筛选、体外评价、临床试验评价和制剂生物等效性评价,提高新药研发工作的速度和效益。作为临床开发全链条式服务的重要环节,发行人自成立体内药物生物检测平台以来,本着科学的态度,从单一产品检测起步,始终专注于平台技术开发与应用。目前已逐步建立起降糖药、降脂药等一系列药物的检测技术方法学平台,并申请相应发明专利。未来将继续加大投入,开展血浆中药物生物样本检测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方法学系列开发工作,确保技术的先进性。
前述核心技术中,发行人的SOP系统由发行人团队参照国内外主要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际组织对临床试验实施的质量标准要求制定;其余核心服务均由发行人基于在行业多年的经验积累以及对相关监管政策的深刻理解,在向申办方提供的相关咨询服务中形成。发行人不断对已有方法与系统进行持续更新,确保方法与系统的先进性。
(1)刘萍,女,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就读于美国佛罗里达大学(University of Florida)药学院,获得博士学位。2003年至2016年,在辉瑞制药有限公司(Pfizer Inc.)全球研发部历任临床药理部经理、副总监及总监;2016年至2018年,在辉瑞(中国)研究开发公司中国药物研发部担任临床药理部高级总监、部门负责人。2018年6月加入北京领初,现任北京领初董事长兼经理。
(2)裘建成,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曾就读于军事医学科学院药剂学专业,获得硕士学位。2005年至2007年,在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注册专员;2007年至2009年,在施维雅(天津)制药有限公司担任注册主管;2009年至2010年,在武田制药有限公司担任注册经理;2010年至2012年,在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历任注册经理、高级注册经理;2012年至2014年,在丘以思(上海)医药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注册总监。2014年5月加入公司,担任公司高级注册总监,现任助理副总经理。
(3)HE KUN(何崑),男,1957年出生,美国国籍,曾就读于美国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数理统计学专业,获得博士学位。1991年至1993年,在美国明尼苏达大学任教;1993年至1999年,在美国堪萨斯大学任教;1999年至2018年,在美国FDA肿瘤评审中心历任统计评审员、专家评审员、权威专家评审员、评审组长及统计中心副主任;2019年1月加入诺思格,现任公司首席统计学家、诺思格美国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发行人设置了专门的研发部门和专业的研发团队,负责发行人业务和技术前瞻性研发事宜,主要包括CO服务相关项目和管理系统的研发、SMO服务相关项目和管理系统的研发、BA方法学的开发等,以提高临床CRO服务效率、能力和服务质量为目标,对项目执行和管理过程进行标准化、数字化管理,并将发行人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成客户需要的技术服务,以适应市场对新药研发的多样性需求。发行人自主独立开发了多项知识产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专利9项,著作权199项,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同时,发行人研发人员整体学历及综合素质较高,拥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研发人员215人,占员工总人数的11.46%,其中博士学历7人,硕士学历20人,本科学历128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全部研发人员的70%以上。
此外,发行人及主要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包括2019年10月,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北京领初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南京艾科曼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12月,发行人子公司圣兰格北京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1 诺思格创新药首次试验设计与临床试验运营管理体系相关项目 持续进行中 基于既往项目经验,结合药物特性及临床前数据情况,在体系中的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协助下实现高效完成创新药首次试验设计要点。在本系统协助下,将实现临床试验运营的无缝链接,持续追踪创新药首次试验的进程,在进行创新药首次试验高效管理的同时,实现系统的持续优化与更新。
2 诺思格临床研究方案及报告的人工智能辅助系统相 关项目 持续进行中 以现有项目文件为模板蓝本,在关键节点由专业人员完成后,逐步实现临床研究方案、 统计分析计划、药代动力学分析报告、临床研究报告撰写等临床试验关键文档自动化、标准化输出,实现关键节点人工质量把控与自动化流程相结合的工作模式,高质量完成临床试验相关关键文件的提交。
3 诺思格创新药创新药中晚期开发阶段的关键决策辅助支持体系相关项目 持续进行中 以医学、统计及临床药理等相关技术为核心,整合科学家团队既往经验与知识,以电子化系统为基础,以数据为驱动,对标准化分析流程实现自动化高效计算,为II期剂量选择、III期样本量设定、适应性设计等关键决策,提供支持性信息,辅助创新药中晚期开发阶段的关键决策。
4 血浆中药物生物样本检测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LC-MS/MS)方法学开发体系相关项目 持续进行中 基于既往大量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高效液相色谱的分离能力与质谱仪的检测和结构分析功能,进一步优化相关方法学开发体系,减少血浆内药物生物分析方法建立、样品处理和分析时间,允许同时对多个成分进行定量分析。
9 苏州海科 51 测定人血浆中连翘苷及代谢物苷元葡萄糖醛酸结合物、苷元硫酸结合物的检测方法 发明专利 2019.3.29 2021.11.23
2019年12月至今,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新冠疫情”)。新冠疫情的爆发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一定的干扰,部分医疗机构将主要医疗资源投入到抗击新冠疫情中去,且出于担心受试者在医疗机构中感染疫情,减少人员流动等原因,尤其是疫情严重地区的医疗机构,在特定时间限制甚至暂停了临床试验活动的开展。同时,新冠疫情也可能给CRA现场监查、CRC现场访视均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新冠疫情的爆发放缓、延后或推迟了正在开展的临床试验项目。
同时,由于药品流通、医院患者就诊受阻等原因,新冠疫情的爆发可能进一步对制药企业的运营和业绩亦造成不利影响,使其暂缓或推迟开展新的临床试验项目。发行人作为提供临床试验外包服务的CRO公司,如果新冠疫情持续发展,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临床试验外包业务受医药研发政策影响较大。NMPA药物审批要求、药物审批的节奏变化或相关监管政策,会影响医药企业的研发投入及药品注册申报进度,进而对临床CRO企业的经营业绩构成影响。近年来,我国药品审评制度不断完善,医药研发行业新政策较多,国家对药品注册上市的监管更加严格,对临床试验的要求更加规范细致。如果未来发行人不能持续满足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015年7月,CFDA发布了《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等关于开展自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并配套出台了系列的政策法规,要求所有已申报并在CFDA待审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此次核查共涉及1,622个注册申请品种,其中,发行人的一些客户撤回了药物注册申请或进行了业务调整。虽然2015年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涉及发行人参与提供CO服务的药品品种均已通过或撤回,且目前正在开展的项目中不涉及自查项目,但是自查核查使得行业监管趋严,放缓了开展临床试验的速度,对医药和CRO行业仍然存在影响。
此外,2021年11月19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肿瘤药物临床研发指导原则》(以下称为“指导原则”),指出确定研发立题和临床试验设计,应该以临床需求为导向,实现患者获益的最大化。一方面,从临床试验设计的要求上看,《指导原则》指出抗肿瘤药选择阳性药作为对照时,应关注阳性对照药是否反映和代表了目标适应症患者最佳用药情况;在计划选择安慰剂或最佳支持治疗作为对照药时,则应确保该适应症在临床中确无标准治疗;当有最佳支持治疗时,应优选最佳支持治疗作为对照,而非安慰剂。在技术层面上对新药研发药企创新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据此,上述要求更为鼓励定位于以创新药研发为主要方向医药企业;另一方面,从临床试验费用的支出上看,选择阳性对照药的方案建议,将增加药物研发企业的临床试验成本,对新药研发中的临床试验设计与患者招募提出更高的要求。
虽然发行人拥有强大专家团队和专业化的执行团队能够使得临床试验运营项目开展的更加高效,但是随着国家各项临床试验指导政策的陆续推出,对医药企业创新能力以及对CRO行业研发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公司亦需对未来客户结构、肿瘤研发项目创新要求等方面进行选择和调整,如果公司研发团队不能持续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及临床试验设计能力,将对公司持续运营产生一定影响。
目前,NMPA尚未对我国的临床CRO企业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政策,主要通过对临床试验的审批以及强制推行GCP来规范CRO企业的临床试验服务。但随着NMPA对于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国家仍有可能通过制定临床CRO行业的准入条件,对临床CRO企业实行审批或行业资质准入等制度,加强对CRO行业的监管。如届时公司无法满足监管要求,将对公司持续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所从事的CRO行业属于充分竞争市场,面临着来自国内外众多CRO企业的竞争。国际市场方面,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集中度相对较高。国际CRO公司如IQVIA Holdings Inc.、Laboratory Corporation of America Holdings等行业领先企业已陆续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国际CRO公司技术和资金实力雄厚,目前主要为跨国医药企业提供研发服务。未来,公司计划承接更多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业务,将使得公司在相关领域与国际CRO公司展开直接竞争。
国内市场方面,CRO行业同样竞争激烈。与国际市场集中度较高不同,由于国内CRO行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国内CRO行业的集中度较低。近年来,国内医药研发外包行业发展迅速,一批以临床研究为主要业务的企业逐步成长起来并成功上市,国内CRO公司的快速成长加剧了我国CRO行业竞争情况。同时,国内CRO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市场新进的CRO企业以及其他市场参加者可能通过低价竞争抢占市场,高度的竞争环境对本公司的市场营销和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趋势,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或提升现有优势,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CRO行业的下游主要是国内外制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和科研机构。医药行业的研发需求和研发投入将对CRO行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新药研发是世界上知识密集程度和资金密集程度最高的产业之一,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以及巨额的资金投入,特别是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后,需要医药企业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以支持临床研究的全面开展。公司的收入主要依赖于制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投入,以及下游企业将研发业务外包的需求。
公司成立至今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下的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对创新药物研发投入的不断增长和国家对药品研发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以及跨国药企研发重心向中国的战略转移。但由于我国医药行业基础相对薄弱,一旦由于行业政策、经济周期等原因使上述需求增长放缓或减少,公司业务开展将受到不利影响。另外,客户内部的架构调整、研发政策变化,例如加强内部临床试验团队建设等也有可能对公司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提升运营和管理能力,吸引管理和科研技术人才,实现了业务较快发展。2019年末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为44,686.22万元、52,476.46万元及67,747.16万元;2019年度至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42,545.08万元、48,444.97万元及60,842.58万元。
随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及业务规模等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活动、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亦将趋于复杂。如果公司不能适应上市后的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为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带来不利的影响。
临床CRO行业属于人才密集型行业,人力成本在公司整体成本中占据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公司未来发展壮大,公司对于专业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同时,随着薪酬水平提高和社会保险、公积金缴纳金额的增加,人力成本可能将进一步提升。如果公司人力成本持续增加,有可能带来经营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随着专业化人才竞争的日益加剧,公司在稳定现有核心技术人员和关键管理人员、吸纳和培养公司发展所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等方面仍存在潜在风险。如果公司不能保持现有人才队伍的稳定,并及时招聘和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将会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随着医药研发蓬勃发展,大型医药厂商将开展较为丰富的研发管线以提升研发实力,考虑到在研产品研发效率、产品特殊性(罕见病、儿童用药)及产品上市区域等因素,部分医药企业会通过自建CO团队或者自建CO团队与委托CRO企业相结合的方式推进部分在研管线的临床试验工作。如各大医药厂商均越来越多地通过自建CO团队来开展临床试验,研发外包业务逐渐被其自建CO团队取代,将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及业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苏州海科主营业务为生物样本检测服务,是发行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和丰富了发行人的临床研究服务体系。随着发行人业绩的逐年提升,苏州海科的收入、净利润在发行人中的占比也逐年下降,2021年度,苏州海科的收入、净利润在发行人中的占比仅为6.07%及8.36%。
尽管目前苏州海科并不存在业务资质不齐全,场所、设备等级条件不匹配,从业人员资质不齐全等事项,如因未来相关监管政策发生变更,或由于苏州海科业务的调整而导致其出现业务资质不齐全,场所、设备等级条件不匹配,从业人员资质不齐全等事项,进而被行政处罚或勒令暂停营业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可能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之和分别为9,424.41万元、14,272.79万元和20,329.7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2.15%、29.46%和33.41%。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各年营业收入实现持续增长,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及净额相应增加。如公司不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提高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公司存在因应收账款余额持续增加而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能力的风险,同时还存在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或坏账准备计提不足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2019年10月15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批复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5,有效期为3年;同日,批复认定北京领初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有效期为3年。2017年11月17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批复认定苏州海科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1,有效期为3年。2020年12月2日,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批复认定南京艾科曼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5,有效期为3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于2021年1月22日公告批复认定圣兰格北京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7,有效期为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文《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司、北京领初从2019年度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苏州海科从2017年度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按15%计征。苏州海科已于2020年7月,提交了高新技术企业复评。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1年1月22日出具的《关于江苏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苏州海科本次高新技术企业复评未获得通过。苏州海科在2020年及2021年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公司的税收优惠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六、报告期内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如果国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未来不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评审要求,或公司未来不能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进而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则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股本总额也将相应提高。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的实施周期较长,在项目实施初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难以对公司盈利直接产生较大贡献。因此,公司存在由于净资产规模上升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股份增加导致每股收益下降的风险。
公司合并报表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境外客户包括来自美国、欧洲、日本、等地区的客户,业务结算币种涉及美元、欧元、日元等外币币种。最近三年,人民币对主要外币汇率的波动导致公司2019年、2020年及2021年,汇兑损益的金额分别为-51.88万元、338.57万元及134.43万元,汇兑损益变动主要系当期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动影响所致。随着未来公司与境外客户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外币货币资金和外币应收账款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欧元、美元等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导致汇兑净损失,有可能对公司业绩和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正处于成长期,业务规模相对偏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经营过程中行业政策、市场竞争格局、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等因素的变化均会影响公司业绩表现,如果上述因素的变化出现不利于公司的情况,则公司未来可能存在业绩成长性不足,甚至业务和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受新冠疫情影响,发行人 2020年营业收入为 48,444.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899.89万元,增幅13.87%,毛利金额为19,015.9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07.55万元,增幅2. 74%。受疫情影响,成本增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毛利增速均有所放缓。同时,受捐赠导致的营业外支出增加、信用减值损失增加等原因影响,公司2020年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03.52万元,下降1.20%,为8,529.24万元。2020年3月下旬起国内疫情已逐渐得到有效控制,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尤其是临床试验机构也相继复工,新冠疫情对公司业务开展的影响逐渐消除,不具有持续性。如新冠疫情再次爆发,可能对发行人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带来阻碍,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2019年度毛利率增长较多,主要与收入占比较高的临床试验运营服务毛利率的增加以及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等高毛利率业务收入占比的增加有关。
结合截至2021年末发行人的结余合同,发行人预期在短期内可以保持现有相对较高的毛利率水平。但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直接取决于发行人各期执行的项目情况,如果未来公司高毛利率相关业务合同的数量或占比减少,或项目执行情况发生变动,未来公司高毛利率水平的现状可能存在一定变动。
根据经审计的2020年财务报告,发行人营业收入为48,444.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3.87%;净利润为 8,529.24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2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383.7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30.66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7.32%。受疫情影响,发行人2020年度部分经营业绩指标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通过购买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对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由于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可能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影响,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延期兑付或分次兑付、不能及时收到本金及预期收益的风险。
公司接受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或科研机构的委托,提供临床试验运营服务、临床试验现场管理、生物样本检测服务、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咨询服务和临床药理学服务等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我国对临床试验有着严格的规范和标准,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需经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方能实施。在招募受试者时,研究者也须向候选受试者充分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的预期受益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不适等信息,并由受试者签署ICF。虽然我国临床试验是在严格系统控制下进行的,临床试验中仍有可能出现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给受试者造成伤害。
就因执行临床试验研究给受试者造成损害的情形,在发行人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直接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下,虽然申办方通常会对受试者提供临床试验保险,发行人仍可能涉及需要按照与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签署的协议约定先行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但发行人可根据与申办者的约定向申办者进行追偿,即最终民事赔偿责任仍由申办者承担。
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申办方可委托CRO企业执行部分临床试验相关工作,两者之间属于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基于申办方的委托,CRO企业与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签署临床试验协议,并在该等临床试验协议中披露申办方。CRO企业与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签署的临床试验协议直接约束申办方与医疗机构及研究者,CRO企业执行临床试验工作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由申办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临床试验过程中,受试者与CRO企业之间通常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如受试者遭受的不良事件确因由申办方提供的研究药物引起,且该药物的应用方法完全符合研究方案,或者由研究方案所规定的诊断过程所引起,则对于受试者提起的不良事件赔偿诉求或索赔,CRO企业通常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公司可能因其服务瑕疵而导致临床试验延期或不符合要求向申办方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在临床试验服务过程中,主要风险为质量控制风险与合规风险,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员工缺乏必要经验或其他可能因素导致临床试验服务质量不佳,影响申办方药物或器械审批上市,而被申办方诉讼或要求赔偿的可能性。相关诉讼或索赔将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品牌声誉以及经营业绩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30号)等规定,参与临床试验数据弄虚作假的合同研究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CFDA关于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有关规定查处,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相关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发行人作为合同研究组织,可能因实验数据造假、流程不规范导致发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向社会公开信息、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措施。
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系统工程,因此公司部分研发服务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在研发过程中,存在由于受试者招募进度缓慢、客户临床试验物资提供不及时、研究结果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临床研究失败或申办方研究方向改变等因素,公司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中途停止、延期甚至终止的风险。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重大合同通常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双方均已履行各方职责的情况下,仍无法避免的损失或因现有技术水平和客观条件难以克服的困难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法规及要求变化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己方的损失。同时,合同在研究进行过程中能够根据研究阶段收取相应服务费用。但公司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在客户提前通知后的一段时间内终止或延期的风险,合同的终止或延期会对公司未来的收入和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面临因此导致纠纷或诉讼的风险。此外,报告期内,公司签订的部分合同是金额相对固定的合同,由于合同执行期较长,合同执行期间可能会出现影响预算总成本的变化因素,增加了项目预算管理的难度,有可能出现成本超支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公司执行周期较长的研发服务合同通常存在提前告知终止或延期条款,即客户可以在提前一段时间告知公司的前提下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实践中,导致客户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延长合同期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药物测试结果未达到理想的临床治疗效果;(2)药物经测试后无法满足安全标准;(3)研发成本上升导致项目中途缺少足够的后续资金;(4)客户的研发方向发生改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通常情况下,若客户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公司对客户已支付的费用不再返还,未支付并已发生的费用客户应继续支付,未发生的费用客户不再支付;或者双方根据已提供的服务据实结算合同费用,由单方终止合同的一方支付违约金;客户要求延长合同期限的,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合同期间的权利、义务。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通常情况下,若因公司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且造成客户损失的,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因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或严重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客户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比例违约金。
综上,就因客户原因导致的未完工合同,公司存在不能足额收取合同项下服务费用的风险;就因公司原因导致的未完工合同,公司存在赔偿客户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任何自有房产1,主要经营、办公场所系通过租赁取得。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租赁房产存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等问题,具体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之“(一)主要固定资产情况”之“1、房屋建筑物”之“(2)租赁房屋情况”。
虽然公司成立以来未发生过因租赁房屋而对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但如果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被拆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出租,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根据GCP的规定,申办方应当保证给予受试者和研究者补偿或者赔偿,承担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或者死亡的诊疗费用,以及相应的补偿。发行人在与申办者签署临床试验委托协议中,亦约定了申办者对项目的试验用药负责,对临床试验中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保险,承担治疗的经济补偿,也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等。据此,在发生药品安全事故、致人员伤亡、出现医药纠纷时,发行人除就其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当行为或违约行为向申办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发行人无需承担其他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但是,在发行人接受申办方的委托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直接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存在发行人需承担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诊疗费用及相应补偿的相关约定。如发生受试者因参加试验受到损害或死亡时,发行人有可能会涉及因此产生的纠纷。
1 根据发行人与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发行人购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王家墩地区原空军汉口机场内“泛海国际居住区·芸海园”第20幢6-7层1号房的房产。发行人已支付全部购房价款,但前述房产尚未交付使用。
发行人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核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收到了苏州海科原少数股东钟大放提供的《关于诺思格招股书中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事项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同时,保荐机构亦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的举报核查函(以下简称“举报信”)。针对提示函及举报信等,保荐机构履行了访谈各方当事人、获取相关当事人出具的公证书、取得诉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取得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核查程序,并与钟大放进行补充访谈确认不存在发行人实控人WU JIE(武杰)为其代持发行人的股权/股份的情况,钟大放与WU JIE(武杰)的所有争议或纠纷均已解决,现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且不会提出不利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控人WU JIE(武杰)的任何申诉或控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委托持股、受托持股等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武杰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均由其本人真实、合法持有,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股份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发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做出的,与公司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并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与论证。
虽然公司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但是募集资金项目管理和实施将涉及到项目设计、项目预算编制、人才培训等多个环节,主要环节出现问题均可能会给项目的实施带来风险。另外市场环境如果发生重大变化、预测分析的偏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些意外因素如组织管理不力、市场拓展不理想等情况,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
发行人预计,若本次发行时有效报价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本次发行应当中止。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发行人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存在认购不足而发行失败的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艾仕控股,实际控制人为WU JIE(武杰)和郑红蓓。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艾仕控股持有诺思格38.24%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WU JIE(武杰)持有艾仕控股83.32%的股份, WU JIE(武杰)之妻郑红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99.00%合伙份额的石河子凯虹持有诺思格16.30%的股份。WU JIE(武杰)与郑红蓓于2016年1月16日签署《关于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约定郑红蓓的持股主体石河子凯虹将在重大事项上与WU JIE(武杰)的持股主体艾仕控股采取一致行动,作出与WU JIE(武杰)的持股主体相同的意思表示。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共同控制关系并且明确双方产生矛盾时的履行条款,WU JIE(武杰)与郑红蓓于2020年8月签署了《关于共同控制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本次发行后,WU JIE(武杰)、郑红蓓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人有可能通过行使股东表决权,影响公司董事、监事的产生等方式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产生影响,存在使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50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6,0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25%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1,50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6,000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不低于25%
发行市盈率 37.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 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9.39元/股(根据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收益 2.10元/股(根据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25.17元/股(根据2021年12月31日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收益 1.57元/股(根据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对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涉及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均由发行人承担
发行费用概算 共计9,560.18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7,159.20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943.40万元、律师费用1,072.79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53.77万元、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为31.02万元
任孟琦: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贻亮:于2018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1、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上级股东单位”),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40.11%的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0.057%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启元”)1.94%的合伙份额并作为中金启元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启元持有发行人股东苏州济峰26.40%的有限合伙份额,苏州济峰持有发行人1.01%的股份;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金浦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浦钰”)2.86%的合伙份额,中金浦钰持有发行人股东福州济峰21.22%的有限合伙份额,福州济峰持有发行人0.19%的股份,故中金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0.0063%的股份。除前述情形外,中金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中金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中金公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中金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1、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中金公司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中金公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管理。
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提前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关于根据创业板相关规则修改以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函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批准报出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以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并同意就其中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交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020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提前发送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关于根据创业板相关规则修改以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关于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函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1)其中,《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3)发行数量:不超过1,500万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25%。如果本次发行及上市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股票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一部分,本次发行及上市股票数量的上限应当根据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结果相应增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股票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1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行数量,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4)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通过直接定价、市场化询价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定价。直接定价即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超过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市场化询价即通过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5)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及上市采用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及上市股票数量(不含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的20%,战略配售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依法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或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战略配售对象。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必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7)发行方式: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或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8)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数据科学中心项目、临床试验管理平台项目、SMO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11)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及上市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之日。
(2)其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的要求,做到决策及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如下: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依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并实施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有关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本次公司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战略配售、发行对象、发行方式、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时间与上市地点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事项;
2)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荐机构及控制该机构的证券公司等主体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托管、注册等手续;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答复、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上市协议、配售协议、各种公告、股东通知和关联交易协议等);
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手续,如在指定的报刊与网站上发布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并在深交所申请上市并提供齐备的申请资料;
4)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方案和募集资金投向及投资金额进行适当的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为实施本次发行及上市,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各股东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办理托管相关事宜;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托管登记、限售流通股锁定等事宜;
6)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情况,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并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8)在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内,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深交所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定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则据此对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执行新方案;
9)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外,为本次发行及上市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主体(包含但不限于财经公关),并负责处理支付费用、出具承诺文件、签署相关文件等事宜;
10)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则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及上市完成。在上述授权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承诺函、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和股东通知等。
(3)其中,《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鉴于公司计划于2020年申请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计划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以下项目:
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所需款项;本次发行及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以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公司将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原则上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在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如需)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鉴于公司拟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为了提高公司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使公司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公司上市后的更快发展,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
综上所述,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申请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规定了相关具体发行条件,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该等发行条件的意见请见下文第(二)部分。
1、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由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0年7月6日更名前为北京诺思格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格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诺思格有限设立于 2008年8月22日,并于2015年7月21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核发的注册号为的《营业执照》。
综上,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诺思格有限于2008年8月22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从诺思格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三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2)第110A006298号《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A004776号《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对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经审慎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一直是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以及科研机构提供研发外包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均为100%,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同时,项目组通过走访发行人经营场所、查阅发行人营业执照及核查服务合同等进一步验证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一直为WU JIE(武杰)、郑红蓓,没有发生变更。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2020年1月1日,发行人的董事为WU JIE(武杰)、李树奇、TENG LEYAN(滕乐燕)、王维、陈谦、郑红蓓、韩慧、李洪、杨璐。
2021年12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WU JIE(武杰)、李树奇、TENG LEYAN(滕乐燕)、王维、陈谦、郑红蓓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韩慧、李洪、杨璐为公司独立董事,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2020年1月1日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为WU JIE(武杰)、李树奇、TENG LEYAN(滕乐燕)、王维、陈谦、郑红蓓、韩慧、李洪、杨璐,未发生变化。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发行人近两年来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如下:
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WU JIE(武杰)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自2020年1月1日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公司总经理均为WU JIE(武杰),未发生变化。
2020年1月1日,诺思格副总经理为李树奇、TENG LEYAN(滕乐燕)、王维、CHEN GANG(陈刚)、李继刚、王涛。
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鉴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李树奇、TENG LEYAN(滕乐燕)、王维、CHEN GANG(陈刚)、李继刚、王涛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自 2020年 1月1日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本公司副总经理为李树奇、TENG LEYAN(滕乐燕)、王维、CHEN GANG(陈刚)、李继刚、王涛,未发生变化。
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李树奇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赵倩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一致。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并经审慎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并经审慎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6、发行人主要为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以及科研机构提供研发外包服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为100%。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文件,发行人经营范围为:“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提供医药行业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及投资咨询(限非专项许可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研究数据的管理与统计分析;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翻译服务。(以上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经审慎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说明、艾仕控股境外法律意见、实际控制人WU JIE(武杰)和郑红蓓签署的董监高基本情况调查表及承诺函,并经互联网检索,与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1、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2、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4,5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
3、公司选择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年度、2021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8,529.24万元、10,035.4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之规定。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对外担保制度》等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 2、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3、如发行人拟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荐机构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机构,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1、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保荐机构工作人员或保荐机构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保荐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7、发行人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尽力协助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 2、发行人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并应督促该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好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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