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泽州路“805”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情况公开!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12-04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广州7月18日综合报道 广东南方网“省领导活动报道集”栏目近日进行更新,据最新名单显示,张福海已兼任广东省委秘书长。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张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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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5日04时04分许,在晋城市泽州路泽北加气站路段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晋城市公安局支队现将这起事故的深度调查向社会进行公布。
经过现场调查、技术评估、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就调查结果报告予以公布:
2021年08月05日04时04分,高某醉酒驾驶晋EAL**1号牌“奥迪”小轿车(车上乘有王某洁、申某欣)沿晋城市城区泽州路主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泽北加气站路段,撞至前方同车道内同向行驶罗某松驾驶的晋E0B**3号牌“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罗某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弃车向北逃逸,后被三大队事故民警带回事故现场。
当事人高某醉酒后(乙醇含量226.3mg/100ml)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中未全面观察路面情况,是形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罗某松醉酒后(乙醇含量90.2mg/100ml)驾驶三轮摩托车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也是形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中未全面观察路面情况,且发生事故后弃车离开现场,被带回现场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
当事人罗某松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当事人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罗某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暴露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无视法律法规。从此事故案例中可以看出,夜间、凌晨时段醉酒驾驶和超速现象时有发生。建议要加大对凌晨时段酒驾醉驾、超速、机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震慑效应。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勿酒后、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机动车要按灯停走、各行其道,安全文明出行,争做遵章守法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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