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诊疗,方便你我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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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达医晓护
预约诊疗是解决“看病难”的措施之一。早在2009年,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在公立医院率先实施预约诊疗服务,要求以病人为中心,积极推进预约诊疗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医疗质量和医院管理能力。上海市二甲以上医疗机构已经陆续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门诊预约诊疗服务,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多种方式,合理安排就诊,缩短了患者的就医等候时间,方便了患者就医。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为阻断疫情传播,避免人员聚集,推进医疗工作有序开展,推行非急诊全面预约挂号。在后疫情时代,预约挂号将会成为就医的常规化渠道。
今天就来聊聊预约诊疗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以门诊预约挂号为例。
患者通过门诊预约挂号平台(比如助医网,实名制免费预约挂号平台),提前自主选择就诊医院、就诊时间、就诊科室、获取医生职称、技术专长等信息的情况下,在约定时间到医院取号,并支付挂号费,在医患之间形成了预约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公示号源、明确告知就诊详情的行为可视为医疗机构预约合同中的要约,患者确认号源内容缴纳挂号费的行为可视为预约合同中的承诺,双方自此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可见,门诊预约挂号的本质是合同的订立,并非为订立合同而磋商,若违反预约挂号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医疗机构往往是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医务人员不仅需要安排好出诊时间,同时需要平衡科研及教学任务。医生因故停诊,无法按约履行预约合同的,医疗机构有义务提前告知患方,通过补救、退号、合理补偿等方式承担责任。关于补救措施,医疗机构与患者可进行协商,选派同专业、同级别职称的专家接诊,或帮助患者协调转约该专家其他时间的号源,尽量减少因本次就诊给患者带来的时间、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患者预约挂号时明示患者应实名预约,需要在某个时间段取号就诊,同时也需要明确告知患者如果未按约前来就诊的处理方案。如果患者确实存在无法按约就诊的情形,应在提示界面提前对取消预约流程加以告知强调。
作为患者,在门诊预约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预约本人按时就诊以及支付预约服务对价。上海市的门诊预约挂号平台是提供免费预约,那么对于患者来讲,主要义务是预约本人按时就诊或按规定履行取消预约的手续。如果因为患者单方面原因无法前来取号、就诊,也未在合理时间办理取消手续,应属于患方的单方违约行为。
之所以开展预约挂号服务,很大的因素是医疗资源有限,患者的就医需求远远大于可提供的医疗服务,因此未缓解“僧多肉少”的矛盾,提高医疗资源的效率,尽量保证绝大多数患者尽早获取就医机会,对于患方的单方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市原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预约诊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预约就诊者因故不能按约就诊的,应在预约就诊时间前一天拨打预约电话或登陆预约网站取消预约。预约就诊者预约成功后,不能按约就诊,又没有按要求提前取消预约,将被视为违约。3个月内累计违约3次,将被列入违约名单。对重复预约、被列入违约名单的人员在此后3个月内将无法享受预约挂号服务。
《通知》中还明确,医疗机构应核实预约就诊者的有效身份,未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的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相符者,按未预约情形处理。
为了提高预约诊疗率,有效分流患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请大家诚信履行诊疗预约合同。
作者: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郑峻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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