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超270万元!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王雅洁被起诉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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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起诉原天津市河东区卫健委党委委员、副主任王雅洁受贿270多万元。
据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消息,王雅洁此前任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此前曾报道称,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王雅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发布的起诉书表示,被告人王雅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具体起诉书原文如下:
被告人王雅洁,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河东区**委员会原**。住天津市河西区**道**园**号楼**门**号。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雅洁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雅洁在担任天津市河东区**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天津市河东区**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50171元,具体事实如下:
1.涉嫌受贿1320000元
2000年至2008年间,王雅洁利用担任**医院**的职务便利,接受天津市**医院原**杨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包**医院下属**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收受杨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20000元。
2.涉嫌受贿1040171元
2003年至2017年间,王雅洁利用担任**医院**、天津市河东区**局**、**委**的职务便利,接受个体经营者金某某的请托,帮助其将“**疗法”引入**医院,帮助其承包**医院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帮助其开办的**门诊部提高医保份额、获得医保门特资格。收受金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40171元。
3.涉嫌受贿130000元
2008年至2019年间,王雅洁利用担任天津市河东区**局**、**委**、**委**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药业**李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在药品采购环节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0000元。
4.涉嫌受贿120000元
2009年至2014年间,王雅洁利用担任天津市河东区**局**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医院**张某某的请托,为其医院在登记变更和医院晋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5.涉嫌受贿90000元
2013年至2019年间,王雅洁利用担任天津市河东区**局**、**委**、**委**的职务便利,接受**医院**苏某某的请托,为其在法人及医院名称变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苏某某好处费人民币共计90000元。
6.涉嫌受贿40000元
2005年,王雅洁利用担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工程有限公司**曹某某的请托,帮助其承包**医院装修改造工程。收受曹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0000元。
7.涉嫌受贿10000元
2016年,王雅洁利用担任天津市河东区**委**分管**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保育院**王某某的请托,将王某某亲友的女儿安排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护理工作。收受王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雅洁被监察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贿罪行,自愿退缴赃款880000元,调查机关冻结王雅洁上缴的公积金账户余额84603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转账、会议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雅洁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雅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雅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调查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王雅洁简历:
王雅洁,女,汉族,1962年10月出生,山西太原人,1981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81.12-1988.07 天津市武清县联合化工厂卫生员(其间:1984.09-1988.06 在天津市武清卫校医疗系中专班学习);
1988.07-1990.06 天津市武清县妇幼保健所医士;
1990.06-1997.12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妇幼保健站医师(其间:1992.09-1995.06 在天津医科大学医疗系专科学习,1994.11-1997.12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医政科协助工作);
1997.12-2001.03 天津市河东区向阳医院副院长;
2001.03-2002.11 天津市河东区向阳医院院长;
2002.11-2008.01 天津市河东区向阳医院院长、党支部副书记;
(2000.09-2002.12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学习)
2008.01-2008.04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副局长,河东区向阳医院院长、党支部副书记;
2008.04-2016.06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局副局长;
2016.06-2019.01 天津市河东区卫计委副主任;
2019.01至今 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委员、副主任。
综合自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河东区卫生健康委、天津市河东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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