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健康及医药产业优惠政策摘要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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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4号 )
●落实税收价格优惠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加强财政政策支持。全区各地可结合实际,逐步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承担的医疗应急救助费用,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120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由政府给予相应的补偿。各地可探索对运行5年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办非营利性专科医院及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按照其规模大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4〕62号)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明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
(2)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3)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全部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
●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分两次拨付。养老机构自运营之日起,当新增床位收住轻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平均收住率=每天实际收住轻度失能及以上的老年人累计数/新增床位数×实际运营天数)达25%时,给予50%的建设补贴金额;当新增床位收住轻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达50%时,给予余下的建设补贴。
●民办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根据《广西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桂民发〔2016〕43号)、《广西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民发〔2016〕34号)的评定结果,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桂发〔2010〕34号)
●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服务业项目,经批准可减免其地方教育附加,缴纳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确有困难,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减免。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
●对旅游饭店按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执行。新投资的景区景点项目,属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各级收入的行政性收费,减按50%收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桂国土资发〔2018〕61号)
●乡村旅游景区中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及道路宽度未超过8米的景区道路等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管理,不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
●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亭、台、楼、阁、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单体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征地成本价划拨或挂牌出让。旅游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对旅游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
●项目可以通过租赁方式获得部分非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采用租赁方式租用国有土地的,其租金标准按该片区最低地价折算。
●对新创建国家5A级、4A级和3A级旅游景区实行扶持、奖励政策:对列入自治区创建国家5A级景区计划、成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并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单位补助50万元;对通过自治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的创建5A级景区单位增加补助50万元;对通过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5A级景区增加补助300万元、4A级景区补助200万元、3A级景区补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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