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长宁区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申报的通知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10-15
目前,我国健康险发展较为领先的地区主要分布在沿海省份,根据国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出台及《健康保险责任管理办法》的实施各地紧跟步伐,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深化健康保险改革机制,将商业健康险与慢病管理、健康管理服务、养老健康管理等深化医疗改革方案及多项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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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构建特色鲜明实力强劲的生命健康产业体系。依据《长宁区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长商务规[2020]2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区商务委将启动2022年度长宁区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单位需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精准医疗等相关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重点发展“智慧医疗”、与大健康相关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专业服务及总部型等单位。
1.降低企业办公租房、购房等成本。支持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单位需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精准医疗等相关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申报要求: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长宁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促进“智慧医疗”发展。支持“智慧医疗”项目研发支持生物医药产业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相融合的项目。
申报要求: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已完成的项目,且项目投资金额大于500万元。
4.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支持本区企业或功能性机构在长宁举办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大健康产业高端论坛、创投行业沙龙、品牌推介、交流会展等活动。
2.单位需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精准医疗等相关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重点发展“智慧医疗”、与大健康相关的研发中心、结算中心、专业服务及总部型等单位;
(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具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和“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加盖公章);
(4)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新设单位提供当年度税控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①长宁区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此材料单独提交,无需放入装订材料);
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组织开展申报及项目管理。申报降低企业办公租房、购房等成本采取邮件申报。申报促进“智慧医疗”发展、支持大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采取网上申报。
1.邮件申报时间: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0日,开展集中电子档政策申报材料收集,请各单位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根据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用印(封面用印,成册需敲骑缝章),将完整资料电子档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文件名统一为“单位名称+申报政策类别+发送日期”如:上海信港科技有限公司+长宁区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房租补贴申请+20220415)。
3.企业网上申报时间: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20日,开展集中网上申报,请各单位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完毕可自动生成上传),并根据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对纸质资料进行整理盖章,清晰扫描为电子版后一一对应上传至规定条目。
咨询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5.初审及复审时间:2022年7月21日-2022年7月31日(逾期不受理),开展网上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将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企业及时补正。审核通过后,将通知企业在线导出申请表,打印纸质版后签字盖章,连同装订成册的其余材料一同递交。
6.纸质材料申报时间:2022年8月1日-2022年8月3日;申报地址:娄山关路35号大虹桥营商服务中心一楼2号窗口(逾期不受理)。
(1)纸质申报材料一份,采用A4纸双面打印,以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加盖骑缝章;
(3)确保承诺纸质申报材料和提交的最终稿电子版内容完全一致。纸质申报材料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申报材料不退还)
8.由长宁区现代服务业促进中心、长宁区商务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1.促进“智慧医疗”发展、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活动、大健康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2.降低企业办公租房、购房等成本经评审、公示准予立项后,租房补贴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购房补贴按30%、30%、4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装修补贴一次性予以拨付扶持资金。
1.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长宁区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2.已申报其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者应主动予以申明,未申明者按照重复申报不予受理。3.项目经费应独立核算,相关费用列支应符合国家、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要求。
5.申请单位在申报中存在造假、欺骗等行为,或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将单位的失信行为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点击下载:附件2:长宁区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促进“智慧医疗”发展项目申请表点击下载:附件3:长宁区支持生命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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