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扶持】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产业互联网发展扶持办法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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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海珠区产业互联网发展,推动产业数字化,优化产业链生态和要素,现将《广州市海珠区促进产业互联网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动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的通知》(工信厅信管〔2020〕8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强做大海珠区(以下简称“本区”)产业互联网供给体系,推动产业数字化,优化产业链生态和要素,推动产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培育产业新动能和增长极,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产业互联网企业、制造企业、研发中心、批发零售企业、电商等企业或相关行业机构。
第三条【丰富产业互联网平台体系】 鼓励自主可控、安全稳定、信用良好、创新活跃、资源丰富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智能制造平台落户或新建,其中:
(一)对列入国家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投入总额的30%予以平台建设企业资助,其中,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面向汽车、智能交通、纺织服装、钢铁、定制家居、生物医药、美妆护肤等行业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在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纳统、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产业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智能制造平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鼓励平台取得相关发明专利。
第四条【支持产业互联网企业提速发展】支持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互联网企业发展,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低于本区规模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增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打造产业互联网聚集园区】 支持产业互联网企业打造产业互联色产业园,根据自身优势提供产业平台和投融资服务,牵头引入行业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制造平台、产业互联网交易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制造业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等。对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引入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在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且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分别不少于6家、3家,在本区工业纳统且产值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不少于3家),予以牵头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可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实施,当年达到年均引进数量和要求的,予以相应比例奖励。上述产业互联色产业园列入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产业园的,额外予以牵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对配套建设产业互联网人才服务平台的牵头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累计开展不少于15场人才培训且每场培训对象中的区内企业不少于15家的,额外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加速企业上云赋能】支持云服务商为区内规模以上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云服务,按照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合同累计实际执行金额的30%且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云企业补贴。
第七条【鼓励产业标准制定】对牵头制定国际、国家标准(规范)的企业,在标准(规范)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研发】支持攻击防护、漏洞挖掘、入侵发现、安全审计、安全可信工业用芯片、自主可控工业控务器、工业操作系统等工业信息安全技术、产品的研发与应用推广。对企业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工业互联网安全商、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并通过工信部电子直属权威机构等安全评估且投入市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产品和技术推广费用。
第九条【推动产业链延链互动】鼓励电商企业与落户本区的“互联网工厂”及产业链上下游供应商企业开展合作,强化产业链联动,对合作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5‰予以电商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强化行业论坛的产业引领】鼓励国家级或国际性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学术机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机构或企业举办、联合举办、承办产业互联网论坛、会议或国家级赛事。其中,对经本区认定,在我区举办、会期1天以上且与会人数200人以上的,按场地方收取的场租及服务费100%给予活动经营方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强化产业用地指导。对符合琶洲试验区产业用地条件的产业互联网相关项目,予以支持、推荐。对区内优质工业企业增资扩产产生的用地用房需求,协调区内资源给予充分保障。
(二)奖励产业贡献人才。鼓励企业将在我区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中50%以上的比例,用于企业重点人才补助。可按企业需要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次性划入其个人账户。奖励资金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主确定。重点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拟受奖励的重点人才和奖励方案,并对其资格条件负责。对获得本区总部企业认定的产业互联网企业,按照区总部企业政策办法统筹协调其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三)争取各级政策和资源。全力支持产业互联网相关聚集园区、载体建设,争取国家、省、市高端资源和政策在区域叠加,创建产业高质量发展平台;强化产业扶持政策宣介、指导,积极向国家、省、市推荐产业互联网产业特色园区、平台、企业、技术解决方案和产品。
第十二条【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每年根据财政拨付资金总额进行奖励,其中,第四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第六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700万。同一企业年度获取本办法的奖励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且每年取得本区各项扶持政策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对区发展综合效益总额的70%,其中,获取奖励的依据中包含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十条的,可不受上述区发展综合效益限制。对带动性强、地方发展综合效益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按相关办法另行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已签订本区用地协议、“一企一策”协议等享受相关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等要素资源的企业按协议约定执行,不再叠加享受本政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措施执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申报本办法第三条的,不可同时申报第四条奖励。申报第五条“产业互联色产业园”奖励的,相关引进计划需提前书面告知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其中,“当年达到年均引进数量,予以相应比例奖励”是指对累计引入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5家,其中,在本区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不少于3家;在工业纳统、产值超过2000万元以上制造业企业不少于1家,予以相应比例奖励;如提前完成累计引入企业总数量和要求的,剩余年度予以相应部分奖励。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规模以上”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互联网企业”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以产业业务能力为基础、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作为效率提升和生产关系再组织的数字经济企业。包括提供信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AI、网络安全等基础层技术服务企业;赋能多个行业的通用型、专注特定行业的专业型平台公司;为制造业、建筑业、医疗、金融、交通、能源等具体行业提供Saas产品和服务的软件企业。
“产业互联网平台”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为制造业、医疗等实体企业提供技术研发、集合采购、个性定制、产品直销、链供金融、数据融资、市场分析、智能产线等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企业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实现同一产业生产链、供应链、销售链和管理链的集聚生态。
“自主可控”是指依靠企业自身研发设计,全面掌握产品核心技术,实现信息系统从硬件到软件的自主研发、生产、升级、维护的全程可控,即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各类软件国产化,自己开发、自己制造,不受制于人。
“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服务业纳统,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需求,构建基于海量数据采集、汇聚、分析的服务体系,支撑制造资源泛在连接、弹性供给、高效配置的工业云平台。其本质是通过构建精准、实时、高效的数据采集体系,建设包括存储、集成、访问、分析、管理功能的赋能平台,实现工业技术、经验、知识的模型化、软件化、复用化,以工业APP的形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应用,最终形成资源富集、多方参与、合作共赢、协同演进的制造业生态。
“智能制造”是指智能制造是基于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贯穿于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制造活动的各个环节,具有自感知、自学习、自决策、自执行、自适应等功能的新型生产方式。
“互联网工厂”是指在工业纳统,生产活动不在或不全在本区,利用工业互联网及新一代信息技术,调动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将部分或全部生产活动交由供应商或合作企业完成并实现工业产值的一种生产方式。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广州市海珠区发展和改革局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海珠创新岛“1+6+1”产业政策体系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海发改规〔2019〕3号)中关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相关奖励政策不再实施。本办法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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