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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买性保健品销售贵州一女子获刑并承担10倍公益赔偿金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1-05
遵义市余庆县一名女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性保健食品销售。日前,因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0年8月,家住余庆县大乌江镇的这名女子冉某,通过微信方式以50元每条的价格,在他人手中购买了名为“德国黑金刚”、“金玛卡”、“植物伟哥”的性保健食品,共计30小盒。冉某明知没有在正规进货渠道进货,且该批性保健食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仍然在余庆县龙溪镇商贸街农贸市场出口摆摊设点,以10元至12元每盒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对冉某进行查处。被查扣的性保健食品经过鉴定,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西地那非”是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份,若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副作用,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冉某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
余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材料的性保健食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罚。
同时,冉某的销售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冉某支付价款10倍的公益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在开庭前,法院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主持了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冉某支付2320元公益赔偿金。刑事部分,余庆县法院依法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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