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妇女买保健品被骗最后把派出所民警告上法庭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11-13
这次行程来回四千公里,一天两夜,为了省钱,没坐飞机,选择了便宜的卧铺。如果朋友们问六哥去干嘛了,我只能回答你们:为了一线的尊严,为了做一个好人的尊严。
简单说,就是一位女士的父亲四处购买养生保健品,在他买了保健品两年后,他的女儿发现他买的部分保健品(赠品)还没有兑现,但保健品公司已经倒闭了,在她求助市场监管部门无果后,她选择了报警。
其实这件事无论懂法或者不懂法的朋友仅凭普通人的认知就可以知道,这就是一起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维权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真的与公安机关没有半毛钱关系。
公安机关对于群众报警求助的规定也没有很明确,只是说进行帮助就可以了。这个帮助,可以是登记信息后告知报警人正确的救济途径,也可以是像六哥一样觉得老人可怜,尽心尽力的职责之外的去尝试协调双方民事调解。
报警人初见六哥时,极尽吹捧之言,说什么“就是冲着您的金字招牌来的”,六哥上班21年了,见过了太多的大是大非,又特别是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今天,岂是一句吹捧就会让我昏了头脑非要帮助倾尽全力的?六哥帮他们无非就是觉得老人比较可怜,不凭程序,凭着良心做事而已。
当时是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没法出差,几经辗转,六哥真的通过电话联系上了已经换了几次手机号码的另外一家保健品公司的法人,小伙不是个坏人,称自己当年只是个挂名法人,公司收的钱没有进自己的腰包,他只是每月拿一两千块钱的工资,但是看到六哥这么努力的去想帮助这位老人,他说自己也认了,愿意自掏腰包把老人所有的损失都弥补上,包括老人在六哥派出所辖区公司花费的2660元。但是因为老人也在保健品公司里拿走了大量的产品,他不能全部赔偿,愿意赔偿一半。
民事纠纷,两年之前,能找到当事人已经不错了,当事人在老人拿了很多产品后又愿意赔偿一半就已经更不错了,这对于我们这些在一线工作的人来说,已经是最好的民事调解了,我们也真的尽力了。
替父亲报警的女士在明确承认父亲当年拿走了很多保健品后,翻脸了。她说:凭什么退我一半的钱,我没要他十倍赔偿就不错了,他必须全额退款,保健品吃了没用,我也不退。
面对这样的女人,小伙翻脸了,他在电话里对六哥说:“哥,她这样说,我一分钱也不给她,她去打官司告我吧。另外你们派出所辖区的那个公司的2660元我也不管了,你去找那个公司的法人吧。还有,哥,我也问过了,我当年的公司在XX派出所辖区,你们也管不着我,我也不会再和她有任何解决方案,你们也不要再联系我了。”
六哥对女子说:“你们已经拿了产品了,对方又同意退你们一半的钱,你父亲都这岁数了,赶紧拿钱让老人翻过这些不愉快,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好好照顾老人安度晚年,多好呢?”女子的父亲(当事人)听到这句话,对六哥竖起了拇指:“X所长,你真务实。”而这位女子则说:“那不行,我凭什么要一半的钱,他必须给我全部的钱!”
此事到此就是一个分水岭,前面天天“冲您金子招牌来的”话,已经变成了“我有XX的身份证号你们得给我去查”。到了最后,则直接变成了“你必须给我法律文书,我要告对方,我要做笔录。”
谁都知道这是一个民事纠纷,但是没有见到所谓的“嫌疑人”,在“不如实立案”就要追责的今天,谁敢说这不是一起“涉嫌”的案件呢。按照规定,只要报警人控告,在我们没有证据证明不是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无条件受理案件。
案件受理了,但是根本无法处理下去,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案发后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含主动发现和群众报案被动发现)的,不再处罚。这起所谓的老人被“”的案件,发生在2018年,持续时间不超过1天,终了时间也是2018年,已经完全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报案期限,况且当时是疫情最严重的时候,根本无法跨好几个省出差,而法律又规定治安案件的办结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因此,我们对此事下达了《终止调查决定书》。
六哥曾那么尽心尽力的凭着良心对他们的事做了最大双赢的民事调解,结果只是因为钱没有达到她的满意,报警人的翻脸彻底开始了:复议、一审、二审,而且在二审的庭上,曾一直吹捧六哥的报警人直指六哥不作为,称就是因为有我这样的人,人民形象才会坏的,其实情绪激动的她就差脱口而出我是公安败类了。
六哥干了21年的一线,也在这件事中真正的感受到了一些悲凉,不仅仅在于报警人的“东郭先生与狼”,还在于一审、二审法院均判“狼”赢了。
在那一刻,六哥真的想起了那句话:“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呢?”是啊,不该你公安该管的事,你为什么要管呢?可是六哥左右为难,我想问:“她报的警是民事纠纷,我直接把她推出去可以吗?在无法判断警情性质的时候,我不管可以不被追责吗?我好心去管一件事,是我做错了吗?”
一审判决六哥是认可的,一审法院认为:老人在2018年购买的保健品是“货款两清”,至于承诺免费领取的其他保健品而没有兑现承诺的问题,属于“消费欺诈”的民事行为。民警也对此事进行了民事调解,只是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却不能以此为由改变本次纠纷的性质”。
但一审法院认为六哥是这里做错了:对她报警的事,做了民事调解,后又对此事受理为治安案件,前后矛盾,没有对案件进行定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疫情出不了差,案件又要在2个月内办结,报警人还一定要法律文书,六哥能怎么办呢?
二审也判六哥败诉,理由是:根据2007年发布的一个“调解规范”,“治安调解”必须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实施”(一线的事情有多少是因双方各执一词查不清的,谁都有数),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六哥对于这个报警是“民事纠纷”还是“治安案件”没有查清楚,因此以超过追诉时效下终止调查,不当。
六哥理解,按照二审判决的意思,就是要求六哥去查实这个2018年的老人购买保健品未兑现“赠品”的行为,是民事纠纷还是治安,如果是“民事纠纷”,就按照“没有违法事实”,下达《终止调查决定书》;如果是“治安”,就按照“超过追诉时效”,下达《终止调查决定书》。
二审时,法官对六哥说:“你再和对方联系一下,再调解一下,让对方把一万五千多块钱给她,我给她做工作撤诉。”
法律,对了就是对了,错了就是错了,判我错了,不争论,不辩解,我认,毕竟我说了不算。我可以按照你的要求去奔赴两千公里之外寻找当事人制作笔录,给案件调查定性,但我不会让任何人把法律当成一种交易的工具和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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