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销售有害保健品 女子获刑一年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6-24
“80后”女子杨某租赁了旅顺口区某大药房负责人关某的药房柜台,在明知其购进的堂恒牌好康舒胶囊(苦瓜夷活素)保健品无任何正当手续,仍雇用店员销售。经检验,保健品内竟然检出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格列本脲和马来酸罗格列酮。
2020年10月22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食品、药品销售等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杨某提起上诉。
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2014年5月,杨某与旅顺口区某大药房负责人关某(已判刑)协商,租赁该药房柜台。杨某在明知其购进的堂恒牌好康舒胶囊(苦瓜夷活素)保健品无任何正当手续,可能含有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非法成分,仍雇用赵某为其进行销售。
经查实: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杨某与其雇员赵某共同销售的堂恒牌好康舒胶囊(苦瓜夷活素)为1092小盒,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2616元。被扣押的为117小盒,价值人民币2340元,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4956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西药成分的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956元,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有关法律,2020年10月22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杨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食品、药品销售等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杨某的上诉理由是,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其系坦白,又系初犯,且能够缴纳全部罚金,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持相同辩护意见。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西药成分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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