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商店销售黄金伟哥店主被判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4-07
老郭未按正规进货渠道规定,通过微信上一位不明身份的人员,以每盒10元的价格,购进无合格证明的“黄金伟哥”、“金枪不倒”、“德国小钢炮”、“增大延时片”等4种保健品共计50盒以及价值415元计生用品,通过快递收取货物。
收到货物以后,老郭以每盒20元-2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黄金伟哥”3盒、“金枪不倒”5盒、“德国小钢炮”7盒、“增大延时片”6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5元。
办案机关侦查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洪山保健品商店”进行搜查,当场在商店电视柜内查获剩余29盒保健品并扣押。
经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4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所列国家禁用的非法添加物质。
老郭接电电话后到办案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认了销售性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老郭明知保健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有老郭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扣押的29盒保健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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