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用药酒身体不适索要10倍赔偿却被法院驳回这是为何?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3-26
浙江临海,一男子花费800元购买了一瓶中药药酒,饮用后身体出现不适,男子仔细查看后发现,案涉药酒并无标签,属于“三无产品”,索赔未果后,男子将卖家告上法院,请求10倍赔偿8000元,却被法院驳回。
黄某称,他在某参茸公司经老板介绍,购买了一瓶价格为800元的药酒,里面泡有人参、肉苁蓉、枸杞等中药材。回家后,他将药酒送给了一位重要的朋友,朋友饮用后身体便出现不适。
随后,黄某咨询了中医,医生称肉苁蓉属于寒性药物,食用后后对肠胃功能不好的人弊大于利,所以才产生肠胃不舒服的情况。
除此之外,黄某发现,酒瓶上没有标签、无生产厂家厂址、无生产日期,也没有标注内含药物以及一些注意事项等,应属于三无产品。
随后,黄某前往参茸公司询问老板,老板称案涉酒系其自己泡的药酒,全部采用中药药材泡制而成,产品无任何问题。协商不成,黄某将老板胡某告上法院,请求10倍赔偿自己8000元。
首先,其店铺本来就是卖滋补类药材,滋补类药材尤其是补肾壮阳类的药材不存在寒性药性,肉苁蓉系温补药物,不是寒性药物。
另外,其出售的商品并非三无产品,仅是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并未违反食品安全法。
而且,黄某购买药材酒时,其向黄某介绍了药材酒的成分和每日饮用量,没有夸大、欺诈成分,而黄某未按照其介绍的饮用量饮用。若黄某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应在24小时或48小时内将商品退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该条的下半段还明确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消费者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生产者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可能影响健康的食品。
案涉自酿酒虽然无标签标识,存在标识瑕疵,但系由透明玻璃罐装,里面的内容清晰可见,双方一致认可涉案自酿酒系由人参、肉苁蓉、枸杞泡制,不存在因欠缺标签对黄某造成误导的情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人参、枸杞子已经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肉苁蓉也已经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
中医自古以来就有“药食同源”的理论,许多食物同时又是药品,人参、肉苁蓉、枸杞子等滋补保健类材料在我国传统服用方式上,有泡酒的习俗,泡制的酒属于常见的滋补药酒,滋补药酒在中国历史悠久,已被普通民众接受和日常饮用。
除此之外,中药材的食用有量的要求和某些方面的禁忌,即使普通食品亦是如此,此系常识,但不能因噎废食,黄某仅以肉苁蓉的药性及无标签标识等为由主张所购自酿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显然依据不足,亦与社会大众的观念和认知不符。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
参茸公司生产经营自酿酒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而黄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自酿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自称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或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应由黄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认为,参茸公司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自酿酒,其出售自酿酒给黄某的行为无效,双方本应各自返还,但因自酿酒黄某已饮用,不能完整返还,故按相应单价予以折抵,双方不再互相返还。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