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男子无意间发现妻子和他人开房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3-08
山东淄博,男子无意间发现妻子和他人开房,气急之下一拳打中对方头部,对方主动提出赔偿1.5万元,男子却张口就要6万元,并以摇人相威胁,双方协商后对方分3次赔付2.52万元,案发后男子却因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路晨在淄博一家外企担任高管,待遇丰厚,家庭经济条件也十分优越,妻子年轻貌美,儿子懂事善良,可这一切在妻子的一次背叛后发生了改变。
案发当天是个周末,妻子张丽负责送儿子去辅导班,但在出发前,她却走到梳妆台旁浓妆淡抹打扮了很久,这让路晨感到疑惑:送儿子去辅导班而已,打扮得这么漂亮干嘛,给谁看啊?
张丽没有搭话,这时母亲走过来低声说道:你媳妇最近举动比较反常,你要多加留意!母亲话中有话,路晨当然明白,他也隐约感觉到妻子对自己态度冷淡,似乎在外面有人。
路晨不动声色,驾车偷偷尾随张丽,发现她在把儿子送到辅导班后,竟然径直走进旁边的一家酒店,一开始路晨还安慰自己,妻子只是开房休息,等儿子下课后再一起回家。
不料一路跟到3202房间门口时,却听到里面传出张丽和一个男人的对话声,和别的男人在酒店开房见面,这回算是抓现行了,张丽背叛家庭毫无疑问,路晨不再心存侥幸,愤怒敲门好一阵子,但里面两人死活不肯开门。
此时正好一位打扫卫生的阿姨路过,路晨灵机一动,谎称房卡遗失,塞给对方100元后,让保洁员刷卡开门,房门打开那一瞬间,路晨犹如野兽般疯狂地冲进去,只见张丽正在慌乱中穿着衣服,而她身旁还躺着一个男人。
不叫还好,被自己当场抓到,竟然还有脸声张,路晨怒火中烧,迎头就打了他一拳,对方疼痛难忍,随即双手抱头。
张丽自知理亏不敢回话,刘强倒是比较爷们,主动接过话来: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你别再责怪张丽,我会对你进行赔偿。
路晨是个聪明人,知道使用暴力于事无补,甚至还会让自己陷入不利境地,于是接受刘强提议,刘强只是一个普通的网约车司机,家庭并不富裕,他提出给路晨1.5万元赔偿,路晨一听勃然大怒,自己好歹是一个有身份的人,怎能赔得这么少?
刘强坚称自己没钱,但路晨不依不饶,并作势打电话摇人,刘强毕竟理亏,一番讨价还价后,刘强通过向朋友借钱,分三次向路晨支付2.52万元作为精神赔偿,路晨当场写下收据。
回家后路晨立马提出离婚,并将她出轨之事大肆宣扬,告诉了所有亲朋好友,张丽颜面尽失,同意离婚,但却一定要争夺儿子的抚养权,路晨不同意,于是两人闹上法庭。
法庭上,路晨一方咄咄逼人,指责张丽生活作风存在问题,孩子跟着她无法受到良好教育,这让张丽大为恼火,随后她联系刘强,让他报警称遭到路晨敲诈勒索2.52万元,并将收据交给警方。
本来是民事案件,这样一来变成了刑事案件,法院决定暂停审理,收据签名、转账记录,所有证据都显示路晨确实受了对方2.52万元赔偿,存在敲诈勒索嫌疑,所以被检方另行起诉。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但要注意索要赔偿有2个条件:一是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二是必须认定为与他人同居,同居与出轨实际上不是一回事,相较出轨同居性质更为恶劣、持续时间更长、对象更为固定。
本案中即使张丽的出轨行为被认定为同居,路晨也只能向她本人索要赔偿,并且要走司法途径,不能动用私刑对刘强实施殴打。
根据刑法第27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或要挟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5000元以上)或多次实施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中,刘强出轨张丽,违背公序良俗,应受道德谴责,在被路晨殴打后,主动提出赔偿,若此时路晨见好就收,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但路晨以摇人相威胁,使刘强感到害怕,并迫于压力给付了超出其承受范围的2.25万元赔偿,路晨的行为已经达到压制刘强真实意思的程度,因此可以被认定为威胁行为,金额显然达到较大标准,应以敲诈勒索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公开后,许多网友对路晨表示同情,认为他的行为可以理解,妻子出轨男人都无法忍受!同情归同情,但诉诸暴力确实不对,法制社会报警求助才是正确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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