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超市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罚款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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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某公司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是一家店名为“****”的超市,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铺内存在将保健食品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并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当处【2022】******号)。2022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店铺内存在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是一家店名为“****”的超市,当事人于2015年3月13日成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生猪产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经查,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9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店铺内存在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并开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当处【2022】******号)。2022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店铺内存在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行为已经进行了改正。上述事实,主要有对当事人制发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混放销售的保健食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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