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美容院猝死生前曾与同事互殴家属拒尸检提百万索赔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1-18
】56岁的许某,在一美容院工作不到一年。今年3月28日下午,与同事发生打斗后,倒在了店内沙发上,在场工作人员进行了抢救,但依旧没能挽回他的生命。家属称,许刚生前身体硬朗,死前曾留下一句“他挑战到了我的底线”这样一句不清不楚的话,遗体至今仍躺在殡仪馆内,家属方也想弄清楚其真正死因,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为心梗猝死。目前,死者家属与美容院及当事人一方没能达成赔偿协议,公安机关家属不愿尸检 现有证据不足 警方不予立案。
本起事件发生业已将近一周了,死者家属与另方一直没有达成赔偿协议,而许某尸体也就一直躺在冰冷的太平间里。以下本文就本起事件几个可能产生疑问的问题,结合案例,谈谈自己的看法,敬请指正和讨论。
刑事立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侦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开始,换言之,一个案件只有立案以后,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为:一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两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反过来说,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以立案。
我们时常在电视或现场看到这样的画面:针对一个有人死亡的案发现场,首先有拉起警戒线,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现场。然后有法医人员进行现场勘验,这一步工作极具有技术性,对案件的后续处理十分重要,如果经现场勘查,认为死者的死亡是一起意外事件,如、雷击等,就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换言之,这起案件不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度。如果认为死者系他杀,有犯罪事实,案件就进入立案程度,进入到刑事诉讼的后续阶段,如侦查、起诉和审判,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本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严格来说,就是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有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所以不予以立案,这样的理由于法有据。本案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即许某的死是否由他人的打击所致,是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的根本所在,要解决这一疑问,唯一的只有进行尸检,只有进行尸检才能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尸检有什么作用呢?这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问题。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因果关系并不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因果关系是解决违法行与法益侵犯结果的归宿问题的,即能否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如果能就说明违法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应当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行为人,否则,即使有法益侵犯的结果存在,也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致,而是有其他原因导致的。
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极其复杂,结合本案例,围绕本案不予立案,谈谈因果关系问题。本案的简要过程为,许某因琐事与工友相互殴打,被劝解后,不久许某倒地死亡。
本案,如果要立案,依法追究工友的刑事责任,就要确定许某的死是由工友的殴打所致,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就是确定工友的殴打行为与许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经尸表检查,没有发现有致许某死亡的外表伤,就存在两个可能,一是工友的打击致许某内脏受伤而死,这种情况下,可以明确工友的打击与许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工友的打没的导致许某器官受伤,许某的死亡基于本身的疾病,如心脏病等,则否定工友的打击与许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不能将许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工友,许某的死系意外事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条件说因果关系理论中的介入因素问题。
综上,本案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工友的打击受到许某受到外伤,最终导致死亡;二是工友的打击导致许某某个器官受损而死,而没有外有伤;三是工友的打击不可能导致许某死亡,其死亡结果是由自身身体情况所致。
上述第一种情况,通过尸表检查就可以查明,第二、三种情况只有通过尸检才能明确,因此,本案中,要确定许某的死亡与工友的打击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让工友负刑事责任,只有通过尸检才能解决这一因果关系问题。
结语:以上主要围绕立案,重点谈了与立案相关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鉴于水平所限,只能蜻蜓点水简要表达,算作抛砖引玉,看看大家对本案的看法。最后想说的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尸检,最终可能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度解决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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