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许艳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12-01
许艳丽,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241978********,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路**号。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2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艳丽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12月,被告人许艳丽在黑河市爱辉区兴华街9号经营爱辉区幸福来敲门保健品店(法定代表人许艳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食品超市零食服务、保健用品、保健食品),经营期间,许艳丽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从哈尔滨的公司多次进购无正规厂家及合格证等相关手续的男性保健品,许艳丽将保健品放在其经营的店内进行销售,许艳丽自称向外销售共计人民币700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300余元。2020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无正规进货渠道的保健品种类为29种(批次),约312盒(瓶),许艳丽自称被查获的性保健品进货价值共计人民币988元。经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爱辉区幸福来敲门保健品店经营的“德国小金丸”、“美国黑神”等十五种产品均为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西地那非的食品(保健食品)。
2.书证被告人许艳丽户籍证明,破案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黑河市药品检验和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及人员资质证书,说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艳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艳丽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艳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许艳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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