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衡阳一男子售卖含违禁成分的性保健食品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8-04
红网时刻衡阳3月3日讯(通讯员 唐灿辉 记者 王敏)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由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国家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警示危险。
微信名为“左先森”的左某某原系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其在跑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市场对于性保健食品有一定需求,便萌生销售性保健食品获利的想法,后左某某于2019年和2020年先后在广州市和郑州市通过逛用品市场和参加用品展的方式了解市场行情,获取进货渠道。左某某为非法获利,通过微信联系向供货商订购“硬十天”“”“肾宝片”“金伟哥”“老中医”等21种性保健食品,并利用快递、物流寄送至本市的指定地点收货,加价后再自行到衡阳市区和周边县市的各大药店、性保健用品商店进行推销,截至案发时销售金额共计230313元。
左某某为逃避职能部门的监管打击,在推销性保健食品时均叮嘱各商家不要公开卖、不要轻易卖给陌生人等事项。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于2021年7月13日在左某某的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黄金强肾”“虫草鹿鞭丸”等20种不同品类的性保健食品共计1057条(价值20414元),经专业检测机构鉴定,从其查获的性保健食品中均检测出被列入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检察官以案释法: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作为消费者,也不应盲目贪图便宜,而应选择正规渠道、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保健食品。本案中,被告人左某某为非法获利,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及退还违法犯罪所得的法定从重、酌定从轻等量刑情节,故石鼓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刑事判决。此外,该院还针对左某某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责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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