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王一博、刘诗诗等多位明星起诉 更美App推荐的医美机构资质还被质疑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4-17
《华夏时报》记者从天眼查获悉,12月26日,互联网医美平台更美App的运营主体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完美创意”)与演员吴静怡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开庭。
这一场景并不陌生。由于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完美创意近期被张艺兴、张雨绮、王一博、秦岚等多位明星起诉。
更美App号称“医美版大众点评”,通常会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分享一些明星不同时期的照片,以此为案例,分析明星网红“变美秘密”,解析医美知识,并引导用户进行医美消费。
正是靠着这样的宣传手法,完美创意发展迅速,迄今已经历5轮融资,融资总额超4亿元,投资人包括腾讯、红杉资本、复星药业等。其在微博中称,目前更美App已经累计有3600万用户,400万条线多家专业医院入驻。公司业务覆盖全国300多个主要城市及日本、韩国、泰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关系的公立三甲医院和大型民营医院数量是业内第一。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天眼查显示,完美创意因使用照片时未经明星本人同意,被姚秋波、吴静怡、马苏、冯小刚、刘晓光、王子文、李小璐、黄晓明、王一博、胡杏儿、王鸥、李易峰、张艺兴等诸多明星告上法庭,案由均是侵权责任纠纷。公司共有34条开庭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在涉诉案件中几乎都败诉了。
例如,2019年6月27日宣判的黄晓明起诉案。完美创意认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配有黄晓明肖像的文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肖像取得了授权,故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黄晓明的肖像权,并判决完美创意在微信公众号中连续三日刊载致歉声明,并赔偿黄晓明经济损失15万元,合理维权成本2600元。
完美创意公关部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更美App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明星案例向大家科普医美知识,使人们理性看待医美。面对明星发起的侵权诉讼,公司已在积极地和当事人沟通,有的会和解,有的会逐步拿到授权。如果确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接受媒体与政府的监督和监管。
近年来,医美行业里的肖像侵权已不是新鲜事。据私立医疗美容连锁集团艺星医疗美容此前披露的招股书,艺星医美存在77宗肖像权纠纷,其中包括72宗已经通过支付总计约260万元的赔偿解决纠纷的案件。而尚未解决的5宗肖像纠纷,对方提出的赔偿总额为71.35万元。
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医药卫生法学副教授邓勇认为,医美受众者多为年轻女性,明星在该类群体中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借助明星效应推广可以高效地吸引消费者,催生巨大的商业价值。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下载明星肖像十分容易,一些医美机构的肖像侵权法律意识淡薄,既想利用明星的知名度,又不愿意付出成本。
此外,违法成本低也是这类现象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医美机构只选择使用明星身体的局部照片,法院也难以明确认定侵害的确为明星本人肖像权,就算认定侵权,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相比明星的天价代言费也相差甚远,这进一步造成了医美平台使用明星肖像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十分猖獗。
此外,12月4日,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开展App违法采集个人信息集中整治,下架整改100款违法违规App。更美App亦在列。
《华夏时报》记者下载更美App发现,在用户隐私条款处,只能点同意选项,否则无法登录App。用户在进入用户界面后,只能相应接受照片、位置以及手机识别等三项的权限同意方能登录。否则,App会拒绝用户注册以及使用。
记者经过三项权限授权后,登录App发现,App上在推送各地的医美机构,但推荐的医美机构是否合法,并且里面的医师是否具备行医资质,存在一定的疑问。记者看到部分医美机构只提供医师的资格证。更美APP上有部分用户质疑资格证是否证明医师具有隆胸以及隆鼻等手术的资质。
对此,完美创意公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更美App在商家申请上线过程中严格审核各项资质,App上所有医美机构都具备国家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卫计委颁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更美App上所有医师均为合法医师,具备国家颁发的医生职业资格证及医生执业许可证,具备行医资质。
另外,记者通过使用App发现,App上类似于厦门Vmax微格医疗美容门诊等的一些机构,都是普通的民营门诊,天眼查上并没有相关信息。那么,类似门诊是否为合法注册公司,医师是否具备合法的行医资质,发生医美纠纷后完美创意是否要承担责任?
完美创意公关部对此表示,民营医疗美容机构也为国家合法合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更美App上的医疗美容机构均具备工商局注册的营业执照和当地卫计委颁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具备国家认可的行医资质。故上述机构也是受国家及法律认可的合规医疗美容机构。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公司专业团队会第一时间介入,根据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协调双方达成统一意见及和解。
据了解,完美创意成立于2013年8月,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原春雨医生联合创始人刘迪为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2.5%。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