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医美、网上平台药店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安全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2-04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药品安全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民生工作,也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管辖和重点办案领域。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医美、中医保健、网上平台药店等领域案件。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徐全兵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总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要求,把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作为重点,部署开展了“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2022年初,习总对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部署贯彻落实,开展了“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引领各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非法医疗美容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比如虚假广告、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等。不当使用或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均可能引起肌肉松弛麻痹,严重时可能会引发呼吸衰竭、心力衰弱。然而,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内多家个体工商户无视这样的危害,违规提供面部注射肉毒毒素的服务。该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过走访调查,发现辖区美容、等店铺存在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超范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违规使用医疗器械、使用未经批准上市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物等药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卫健委高度重视,联合开展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依法严厉查处违法医疗美容行为,共检查美容机构24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4份,立案8件,罚款1.8万余元,没收器械4件,违法所得2.3万余元。同时,两主管部门还建立了定期巡查、执法协作等长效机制,为规范秀山县整容整形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有效巩固了整改效果。
徐全兵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监督违法类型多样化,涉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多个环节,包含药品生产质量、非法经营、虚假宣传等多类问题。例如,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对生产、销售假药,侵害老年人身体健康的违法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治养生保健领域虚假宣传、销售假劣药乱象……
网上销售处方药,在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用药安全、监管困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平台药店的监管、推动网络平台加强自身监管为抓手,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购药用药安全问题。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北京铁检院)在履职中发现,部分网络平台药店在接收线上购药订单后的电子处方审核环节,其药店执业药师未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电子处方进行审核即进入线下配送环节,存在对超用量处方药仍然进行调配、未在处方上签名等违法行为,可能造民群众用药安全问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9月,北京铁检院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3家网络平台上有28家在京注册网络平台药店存在执业药师未依法履行电子处方审核责任的情况,共涉及5个行政区。
2021年9月、11月,北京铁检院分别向5个区药品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涉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对网络平台药店执业药师履行电子处方审核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网售处方药行为。
鉴于行政机关对在京注册网络平台监管困难的问题,北京铁检院依法能动履职,推动源头治理,分别与涉案的3家平台企业进行座谈,建议平台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加快技术迭代,为执业药师审核电子处方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平台销售处方药规范化发展。
依法能动履职,以系统思维深化溯源治理。在北京铁检院办理的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网络平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促网络销售处方药规范化。徐全兵介绍,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坚持运用系统思维,注重以点带面,以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目标,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社会面的效果。河南省濮阳市检察院针对寄递企业执行药品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制度不到位而出现的通过寄递渠道运输、买卖伪劣药品问题,督促邮政部门开展寄递行业专项整治,压实寄递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规避寄递安全风险。
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贯彻落实习总“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制度安排。2020年9月,最高检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十家中央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2021年7月1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明确检察机关办理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前期,最高检组织对全国检察机关2020年至2021年办理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初步总结了办案经验,重点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完善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办理的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80%左右的案件针对违法情节恶劣、主观过错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针对违法行为人明知为假药仍通过诊所、药店对外销售的情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在刑事案件量刑时综合考虑,在过罚相当的原则下,一方面通过释法说理,让违法者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有效震慑和警示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
徐全兵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部署要求,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体制优势,督促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针对药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特别是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药劣药以及违规销售激素、、精神药品等突出问题加大办案力度。全面落实最高检党组“质量建设年”各项举措,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常态化开展“回头看”,确保办案取得实效。持续推进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以联合调研、发布典型案例、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凝聚各方共识,推动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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