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须谨慎_美容_医疗_陈某敏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7-08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些年,医美产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从水光针、瘦脸针再到光子嫩肤、超声刀……产品层出不穷,服务也眼花缭乱。然而繁荣的背后,伴随的医美纠纷也呈现增长趋势。
南都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整理了2020年以来广东法院审结的99件医美相关纠纷案件,结论显示,有八成案件是因为当事人对术后效果不满意,其中涉及的鼻部整形居多。此外,有17宗案件涉及的医疗美容机构被认定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就开展诊疗的违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次整理的99宗医美纠纷民事案件,一审案件为56件,二审的为43件。从案件审结地市来看,广州市、深圳市及中山市案件量最多。
从案由来看,整理的案件涉及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8年11月,何小姐到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异体鼻骨综合”手术,可术后鼻部出现发炎流脓、严重畸形的情况,虽然涉案医疗美容机构进行了修复手术,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何小姐认为,该医疗美容机构应该承担对她实施美容整形侵害的全部责任,并返还医疗费。随后,何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2多万元。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上述医疗美容机构赔偿何小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2383元。
这是一宗因对术后效果不满意而引发的诉讼,也是常见的诉讼案由之一。南都记者通过对纠纷原因分析发现,有80件纠纷源于当事人对术后效果不满意请求赔偿,占比八成;14件纠纷涉及预付款请求退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等;此外有5件纠纷为医疗美容机构请求相关当事人退还拖欠的医疗费用。
通过再一次细分整理,结论显示鼻部、眼部及是涉案较多的部位,其中涉及鼻部整形纠纷的案件占比35.0%。
除了对手术效果不满意之外,因预付款未完全消费就遇到企业停业,导致退费难也是引起医美纠纷的原因之一。从本次整理的案件来看,部分机构因自身原因停业导致当事人无法继续享受服务,因与机构协商退费无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从案件提及金额来看,预存金额多为1万元以下,有当事人要求退款49000元。
南都记者通过对判决书中的原告、被告信息进行整理,从接受的性别构成来看,女性占比91.5%,男性占比8.5%,其中男性主要因植发、眼部美容等效果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年龄方面来看,40岁以下的人群占比67.1%,其中30-39岁人群占比最高,达44%(注:以判决日期为统计口径)。
此外,在花费金额方面,有68.2%的案件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其中涉案金额低于1万元的案件占比为18.2%。
南都记者留意到,有00后在鼻部整形后因费用问题被医疗美容机构起诉。陈某敏出生于2001年,于2020年1月到广州一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鼻整形手术,合同约定收费为64800元,其中包含专家费、杂费34800元,付款方式为按月共分12期付款,每期5400元。
术后,该医疗美容机构起诉要求陈某敏偿还拖欠的医疗费本金64800元及违约金7500元。不过陈某敏表示她当时到该医疗美容机构了解时,工作人员说30000元全包的,到后来签署合同时才陡增了超过整形综合费用一倍的专家费、杂费。
在她看来,所谓的“专家费、杂费”,实际上是这家医疗美容机构把手术费预先计算了高额利息写入合同中的。为此陈某敏表示,她表示对方存在价格欺诈的行为,无须支付“专家费、杂费”34800元。
不过法院认为,陈某敏未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整形美容服务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认定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决陈某敏应当依约支付价款64800元。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且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整理的99宗涉及医美案件中,有17宗案件的原告称,涉案的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医师未取得《书》及在不具备相关手术资质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手术服务等行为。
最终法院也均予以认定了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也因此认定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这占了全部案件的17.2%。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显示,有医疗美容机构因无开展相关项目的医疗资质,被判退还全部手术费。2020年11月3日,周女士就假体隆胸事宜向中山市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咨询,该公司表示可以进行该手术项目后,双方商定手术费用59800元。在付清款项后,开始手术前,周女士查询发现该公司实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有隆胸手术(二级项目)资质,对方存在隐瞒,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手术费59800元及赔付利息4351.9元,最后法院支持了周女士的全部诉求。
彭小姐出生于1991年,在2018年10月到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隆鼻、面部脂肪填充手术,可术后出现眼睛疼痛、不能视物。经医院多方面专家会诊和治疗,彭小姐已无法恢复左眼光明,而且右眼裸视力低至0.06,造成终身残疾,经司法鉴定彭小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彭小姐认为,涉案机构为她做手术的医生不具备手术资质,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有关执业人员资格的规定。手术者李某执业科目是“外科专业”,不具备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的法律行为能力;手术助手何某没有执业医师资质,也没有在深圳市注册备案,属于非法行医。
为此,彭小姐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涉案机构对原告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认定涉案机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部分,合计赔偿405892.22元。
为了改善个人形象,到东莞市某美容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隆鼻整形,可术后鼻子出现严重变形,为此引发诉讼。
认为,涉案公司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隐瞒其医师未取得《书》及《医师执业证书》,便开展诊疗行为,造成了她的鼻子严重变形的损害后果,同时,涉案公司未向释明手术存在的风险,符合《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退一赔三”的法定条件。
其次,表示,涉案公司隐瞒了案涉手术主刀医生袁某没有资格独立实施手术的事实,通过病历记载故意告知手术由另一名医生罗某完成的虚假情况,也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为此起诉要求退还隆鼻整形医疗服务费45000元,并赔偿三倍医疗服务费135000元。
对此,涉案公司答辩称,公司具有合法的医疗美容资质和开展美容诊疗服务的经营业务范围,亦为进行了鼻综合整形手术,不存在欺诈。在诊疗过程中,已充分进行手术风险告知,对术前、术中注意事项、风险等相关事宜均明确知悉并同意接受,同样不存在欺诈。
南都记者从该份判决书中了解到,二审时,东莞中院认为为自身美容需要,其目的是通过手术使外貌更加美丽,应认定从整形公司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属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调整。
对于涉案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根据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案件查处结果告知书,内容显示,该公司在对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伪造病历资料的行为。
最终,东莞中院认为,被告在对术前告知、进行手术及制作病历的过程中,存在未尽详实告知、隐瞒、误导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规定,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当退还服务费并给予服务价款三倍的赔偿。
2021年6月16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向退还手术费45000元,并支付赔偿款1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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