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一女子售卖男性壮阳保健品含有害物质!被逮捕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4-07
刚刚,据12309中国检察网消息发布,新乡一女子在牧野区经营的康乐药房爱佳药房,售卖黄金玛咖、、魔根等男性壮阳保健品被查,经检测,上述男性壮阳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该女子获得赃款2000余元。具体内容如下: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至2019年10月份,高某某通过非正当渠道获得的黄金玛咖、、魔根等男性壮阳保健品,多次销售给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经营的康乐药房爱佳药房,然后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外销售。2019年10月11日民警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查获上述部分男性壮阳保健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销售获得赃款2000余元。
经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河南三方元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上述男性壮阳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1**,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村**胡同**号,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 **楼**户。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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