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广东男子在补肾酒中添加有害物进行销售还将方法传给他人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2-21
广东一食品店老板,为牟取暴利,在补肾酒水中,违规添加西地那非粉末,再进行销售,之后又将其经营的另一家副食店转租给匡某某后,帮助购买并教授匡某某,使用西地那非勾兑酒水进行销售,二人非法获利共计2800元左右。2022年1月24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
颜某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东莞市南城区经营食品店,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
匡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在东莞市经营副食店。
颜某某一直在东莞市南城区经营食品店,主要销售散装白酒、瓶装红酒。这本也是正经生意,颜某某也有稳定的客源,但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谁还嫌钱扎手呢?
颜某某后来又将他经营的另一家副食店,转包给了匡某某,还帮匡某某购买西地那非,并充当“老师”的角色,指导匡某某在店内销售的多鞭壮阳鹿茸酒、强肾壮阳鞭王酒中,添加西地那非。
东莞市公安局莞城分局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对颜某某的食品店进行检查,抽样送检检测销售的补肾养胃酒、十全大补酒,以及在店里扣押的一包白色粉末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同时对匡某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抽样送检检测出多鞭壮阳鹿茸酒、强肾壮阳鞭王酒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随后对匡某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二包可疑白色粉末,经鉴定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经审查,颜某某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的补肾养胃酒和十全大补酒,各3-5斤,每斤分别50元和30元,销售总额240-400元人民币。匡某某销售含西地那非的强肾壮阳鞭王酒约15斤,每斤160元,销售总额2400元人民币。
检方认为,颜某某、匡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法律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颜某某、匡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已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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