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下朋友自泡药酒男子心脏骤停“好心办坏事”会被判刑吗?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12-24
根据某些民间说法,酒有“百药之长”之称,将各类中药材与酒相溶,中药材能够借助酒精这一半极性有机溶剂,将中药各种有效成分溶于其中。
基于此,许多人认为“药酒”不仅配制方便,还药性稳定、安全有效。市场上的“药酒”品牌也较多,民间自制药酒也不罕见,甚至某些“药酒配方”还成为绝密。
近日,广西桂林的杨先生在探亲访友时,喝下朋友珍藏多时的自泡药酒后口舌发麻,心跳加速,失去知觉。经过1天1夜的抢救,杨先生才神智恢复清醒。
网友在庆幸还好没有出现悲剧的同时,也有所疑惑,“假如朋友的药酒真的导致了杨先生出事,法律该如何处理?”
例如某知名品牌药酒,就曾在2018年因被质疑功效而以“侵害商誉”为由,对表达质疑的医生提起诉讼,从而引起了人们对“药酒是酒还是药”的疑问。
国家食药监总局随后发表官方通知,根据备案信息,该药酒产品类别为中成药非处方药物,也就是说,该要求虽然不需要医生“开处方”,但其购买、自身品质还是应以“药品”为标准的。
而在“把病喝走”“健康长寿”等宣传下,“药酒”更接近一种保健用品,这实际上容易使得人们轻视“药酒”的安全性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药酒”而言,自制行为本身就具备一定危险性。当然,自制药酒属于日常生活行为,并不违法。
但实际上,某些民间“药酒配方”没有经过官方监管,因此存在风险。比如此次事件,受害者中毒和用草乌、川乌来泡酒的关系非常密切。
而上述两种药材,在民间说法中,用高度白酒来泡后有祛风湿的可能性,但医学方面只能用来外擦,是不能内服的。
实际上,这一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即施惠人往往出于好意,以增进与受惠人之间的感情为目的,且是无偿的,比如让朋友搭便车、请朋友吃饭等等。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也能看出,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好意施惠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应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即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而给杨先生饮酒的朋友虽然并非故意,其应当意识到自制药酒存在一定安全风险,也有将不宜直接饮用的中药材进行泡酒的过错,且造成较严重后果,因此应对杨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应当酌情减轻。
一男子出于好心,将从个人处购买来的“自制药酒”赠送给亲家,没想到药酒竟导致亲家死亡。最终,药酒制作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死者进行民事赔偿。
而药酒提供者因双方之间的姻亲关系“好意施惠”,既未故意不告知瑕疵,也未保证无瑕疵的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若此次事件中,若杨先生出现死亡悲剧,那么“药酒”制作者、提供者,即该朋友则很大概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药酒悲剧,应当给民间药酒自制者提一个醒,也给饮用者提一个醒,“药酒”更偏向于“药”而非“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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