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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7-04
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高科技的发明创造与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福祉,但是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每个人都仿若一个无处藏身的透明人,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信息社会、大数据时代,高科技的发明创造与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福祉,但是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每个人都仿若一个无处藏身的透明人,法律遇到最严峻的挑战就是如何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中设“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开启了个人隐私保护的新时代,充分回应了当前社会的人民需要,真正体现了法典与时俱进的品格。
在信息、数据、高科技爆炸的时代,隐私的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汉字冷知识,隐私权也成为一项意义日益彰显、作用日益突出的民事权利。
但长期以来,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并未明确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关于古代的冷知识,对个人的隐私保护较为薄弱。1988年,在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出,侵害他人隐私的,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001年,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正式承认了隐私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归属于“人格利益”。然而,通过间接的保护方式维护个人隐私权益已经不能应对信息社会发展中衍生出的越来越多的司法难题,亦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强烈的隐私保护需求情侣小知识。
直到2009年情侣小知识,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隐私权第一次明确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和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并列在民事基本法中。2017年《民法总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标志着隐私权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被列入民事基础性立法。但是,《民法总则》对隐私权的规定失之简略,只是确认了隐私权的概念,并没有对隐私权的内涵、范围、效力、保护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
《民法典》则更进一步,在单独的“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中专章对隐私的定义及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范,充分体现了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和尊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关爱和保障,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法制建设的一个巨大进步,同时也是对十九大报告精神更深刻全面的体现。
《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首次于国内法环境下明确“隐私”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该条文,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其内涵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私人生活安宁权;二是私人秘密不为他人知晓的权利。
私人生活安宁主要强调私人对其私生活享有不受他人非法打扰、非法干涉、非法窥视的权利,这是隐私权最为核心的内涵。私生活安宁是一种安定宁静、不受干扰、自我决定的生活状态,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和侵扰。
一般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享有的保密、不为他人知晓、不受他人非法披露和干涉的权利。此处的“隐”,即指私人生活或私人信息不愿为他人知道,不愿向社会公开。此处的“私”关于古代的冷知识,即指与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表现为既无害于社会也无害于他人的私人生活。
私密空间也称“私人领域”,是一种静态的隐私,是个人预保留的、与公共空间隔离的封闭、独立的空间。自然人对在私密空间里享有不被、偷听的合理期待,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进入、窥视、拍摄私密空间。私密空间可以分为物理空间和网络虚拟空间。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构成私密空间隐私权侵权的案例有对他人私人住宅、宾馆房间、私家车内部的侵权等。
私密活动也称为“私密事务”,是一种动态的隐私,指不愿为他人所知且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无关的活动,包括个人性取向、家庭生活、社会交往等事务。侵扰、搜集、拍摄、录制、公开、窥视汉字冷知识、私人活动的,都构成侵犯隐私权。
私密信息是一种无形的隐私,随着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的发展,私密信息的范围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中。比如生物识别信息中的虹膜、人脸信息、指纹信息,随着虹膜检测、人脸识别、指纹读取技术的发展在对“私密性”的认识上发生了变化。私密信息的内容非常广泛,和私密活动一起组成私人的生活秘密。
私人生活安宁权是一种特殊的隐私权,即便其在隐私权保护范畴之内,也应注意其与一般隐私权的区别。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个人信息的定义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网络安全法》(2016)等法律法规之中均有规定。相较于《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034条在个人信息定义的列举部分增加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规定更为具体完善。
个人信息和隐私确有密切关联,二者在概念上相互独立,也互有交集。一方面,在包含的权益内容类型上,隐私权大于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除了包括隐私性的个人信息外(国外也称为隐私信息权,informationprivacy),还包括个人居住的安宁以及私人生活的免受打扰;另一方面,个人信息不仅包括隐私性的个人信息,还包括可公开、可利用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情侣小知识、肖像等信息具有标表性的特征,本身就是为了使他人知晓,公开度高,不属于隐私范畴。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区别详见下表:
关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适用边界。现行《民法总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情侣小知识,对于二者的适用,在司法及执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在事实上有重合部分,重合部分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比如在2020年5月发生的一起热点案件——外卖员泄露订餐女子个人信息案中关于古代的冷知识,警方将订餐女子被泄露的个人信息与隐私等同汉字冷知识,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六)项关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规则对外卖员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这类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增加法律解释与说理的成本。
而《民法典》第1034条可以解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适用问题,该条规定肯定了隐私与个人信息存在重合部分,划清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边界,为日后的行政执法与司法适用扫清了障碍。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一般侵权行为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关于古代的冷知识、侵权行为与受到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应与一般侵权行为类似,但《民法典》第1033条并未对损害后果提出明确的要求,是否一定需要造成损害才能成立侵权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孙伟国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隐私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法律、法规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赋予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私生活的控制权,以及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因此,个人信息的私密性是其重要内容关于古代的冷知识,只要有未经许可向第三人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事实存在即可构成侵害,就侵害的成立而言无须考虑第三人究竟给原告带来的是利益还是损害,私人信息为第三人所知本身即为损害。
朱烨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朱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对其造成了事实上的实质性损害。朱烨虽然在诉讼中强调自己因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感到恐惧、精神高度紧张,但这仅是朱烨个人的主观感受,法院不能也不应仅凭朱烨的主观感受就认定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对朱烨造成事实上的实质性损害。且百度网讯公司的个性化推荐服务没有强制网络用户必须接受该服务,而是提供了相应的退出机制,没有对网络用户的生活安宁产生实质性损害。故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通过后,根据隐私的定义关于古代的冷知识,“私人生活安宁”成为其一般性的条款,在是否侵害隐私权的判断上,能否援引被侵害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状态被打扰为由,在不能证明实际损害的情形下,直接诉请隐私权侵权,值得进一步探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延续并调整原《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在第1165条(过错责任)、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第1194至第1197条(网络侵权责任)、第1226条(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总则部分第179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提供了隐私权侵权的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情侣小知识。”因此,还可通过作为绝对权的人格权请求权为隐私权侵权提供救济。区别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人格权请求权不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不仅具有传统的防御性功能,而且具有积极利用的权能,其聚焦人格,针对各种妨害和侵害人格权行为,而后者聚焦于损害赔偿,针对的是侵害人格权造成的损害。
《民法典》将原本散落于单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中的隐私保护规则提升到民事基本法的高度,强化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我们在大数据时代的“护身符”。《民法典》实施后情侣小知识,必将极大地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同时也将为人民法院依法办理隐私侵权与保护类案件提供准绳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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