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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2-13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育儿知识保健常识,单位内部“生育排队”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均作出规定,为减轻女职工在怀孕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哺乳期间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确保母婴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中医养生知识、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卫生保健知识培训、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处于孕期、产期中班育儿知识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没有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提出解除育儿知识保健常识、终止劳动全同的,用人单位就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此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如果女职工没有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中医养生知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中班育儿知识,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当地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单位同意可延长至1年)中班育儿知识中医养生知识。
哺乳期是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时期。这期间是女职工给婴儿进行哺乳的法定时间(包括人工喂养和母乳喂养)中医养生知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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