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自测系统疾病散发的名词解释坏病名词解释脑十大疾病排名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2-23
今后,医疗救助将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自测系统、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避免救助对象办理时来回奔波
今后,医疗救助将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自测系统、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避免救助对象办理时来回奔波。昨日,省民政厅公布最新的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疾病自测系统坏病名词解释。与先前的办法相比,新办法不仅提高了救助标准,还在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方面进行优化。
新办法明确的救助对象包括五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脑十大疾病排名、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疾病自测系统。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脑十大疾病排名、乳腺癌坏病名词解释、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病种等。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方面,对重点救助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比例适当提高。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合理确定。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疾病散发的名词解释。
救助方式包括资助参合参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三种。其中,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新办法要求,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脑十大疾病排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坏病名词解释、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
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坏病名词解释、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疾病散发的名词解释,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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