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乡创业武汉女子遭遇老人“组团偷瓜”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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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一“95”后女子回乡承包农田创业时遭到村里老人组团偷盗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当事人余女士曾在短视频平台上传视频斥责偷瓜者,视频中被发现的偷瓜老人等当着散落在地上的南瓜拒不承认,拒绝配合民警工作。“每个来偷瓜的人都道德绑架我,明明是自己来偷东西的,仗着年龄大,被抓到了就以死相逼。”余女士哭诉过,自己在反映被偷瓜的情况后,甚至还遭到有人报复,恶意到地里砍坏南瓜。
对此,8月25日,紫牛新闻记者从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道办工作人员处得知,近期街道和政府相关部门已前往事发村里,对女子反映的情况进行处理。街道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件事我们还在积极处理中,后边我们会发一个通报的,请关注后续官方通报。”潘塘派出所的接线人员也向记者证实,目前警方也在配合政府处理此事,但因还在处理中,不便透露更多情况。
针对高龄老人违法犯罪问题,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朝阳律师告诉记者:“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盗窃、、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以罚款,严重的予以拘留。但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对于偷瓜的老人来说,可以对其进行罚款,但法律又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对老人进行治安处罚,不能予以拘留。”
但徐律师同时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偷瓜的老人如果偷瓜的价值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就可能涉嫌盗窃罪,“虽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刑法并不会因为犯罪人是老人就会网开一面,只是对老年人处罚力度轻一些。对于偷瓜老人,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完全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徐律师介绍,老年人虽然在刑法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会受到特别的照顾,但我国的《民法典》却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让偷瓜者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于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按照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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