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增4例确诊新冠肺炎病例?假的!传染病防治法拟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0-10-06
早孕一直以来都被很多准妈妈定义为是危险期,在怀孕初期很多孕妈妈都遭遇了胎停育的现象。刚怀孕的时候孕妈妈们也必须要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早孕胚胎很脆弱也可能会出现胎停育,孕妈妈们一笑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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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高高兴兴正在过节的人们被一条朋友圈转发的消息干扰了心情:“北京已发现确诊4例,活动轨迹主要在西单大悦城、京深、新fa地;所住小区:西便门东里(西城)、东丽温泉(马家堡,丰台)、首座绿洲(角门北路,丰台)、大兴(新发地商户。)......”
北京真的新增确诊病例了吗?记者刚刚从北京市卫健委了解到,这是假的!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新发地聚集性疫情已结束89天,大连聚集性疫情输入关联病例也已结束57天。北京市卫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当前,北京没有新增本地和境外输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
北京市卫健委提醒市民,获取权威准确疫情信息,可以关注北京市卫健委官方网站、官方微博首都健康,官方微信健康北京。市卫生健康部门的官方平台每天早8点左右会通报前一天疫情信息。如有新增确诊病例,无论是本地病例还是境外输入病例,都会在官方平台及时通报。请市民安心过节,注意个人防护,既不轻信谣言,也不要传播谣言。
另据国家卫健委消息,10月2日0—24时,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确诊病例10例,均为境外输入病例(上海4例,广东3例,四川2例,陕西1例);无新增死亡病例;新增疑似病例1例,为境外输入病例(在上海)。当日新增治愈出院病例10例,解除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801人,重症病例与前一日持平。
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在官方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 “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同时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国家卫健委做出如下说明:
(一)完善立法宗旨,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写入法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
(二)构建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的领导体制机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四方责任。
(三)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四)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 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
(五)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临床医疗、疾病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六)完善传染病疫情预警制度。 由各级疾控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
(七)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八)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由中国疾控中心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
(九)完善防控措施。细化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相关规定,增加公安、工信、交通等部门配合疾控部门开展流调职责,强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作用,增加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相关规定。
(十)健全传染病救治网络建设。构建平战结合的综合救治体系, 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
(十一)加强传染病防控制度保障。明确传染病救治相关费用支付承担规则,建立应急物资、能力储备制度。
(十二)加大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 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总结了重大疫情各项防控工作的成功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分析此次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弱项,找准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修法工作,完善制度不足、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可操作性。
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
征求意见稿在修订内容中,强调“坚持政府主导、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防控原则;构建和完善传染病防控的领导体制机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强化四方责任。同时,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明确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特征,对不同类别传染病在监测范围、报告主体、报告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区别规定,进一步突出重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征求意见稿还重点突出了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并进一步完善报告、管控方面的针对性措施。具体来说,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同时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此外,对于新发传染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在病原体、传染力、致病力等情况尚不明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可拘留并罚款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对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实施传染病防控措施等情形的处罚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履行政府发布的防控决定、命令的;拒不接受或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等防控措施的;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的;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以及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有其他干扰、阻碍、妨害传染病疫情防控行为的。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表示,将疫情发现、上报的流程以法律的形式作进一步明确,有利于及早发现并处置可能存在的疫情。她说:“大家都知道最早发现是在医疗机构,所以这次专门在法律里强调了, 医疗机构如果发现有传染病特征的这种不明原因聚集的情况,在两小时内就要上报,而且还规定了相应的奖励,发现以后要及时奖励,错报了也不处罚。所以我觉得这些机制都有利于我们及早发现不明原因的传染病。”
郑雪倩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是筑牢我国公共卫生法律基础的重要举措,将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的宝贵经验转化为可靠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建构完善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打造依法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长效机制。
(来源:北京日报 中国新闻网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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