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检察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汇报后认为量刑偏轻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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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检察院。 资料图
律师刘长9月8日在河南郑州办案时遭遇蹊跷,其当事人芦云超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检方一审开庭时却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理由是“将被告人的刑期汇报后认为被告人的刑期偏轻”。
对于单方面撤回芦云超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事,9月9日,金水区检察院政治部一男性工作人员向表示,政治部不办案,案件的情况和撤回的原因政治部也不了解,具体得问承办人,而且,因为案件具有保密性,政治部不能干预案件也不能过问。
多名律师、法学界专家告诉,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具结书所载明的量刑建议,应当视为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一种承诺,不得随意撤回,检察机关不能因归咎于自己一方量刑建议轻的原因,让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否则将违背法理,也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汇报后认为被告人的刑期偏轻”
距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9月4日、5日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结束仅3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9月8日在郑州办案时,就遭遇检察院单方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蹊跷事件。
刘长的二审当事人芦云超,原系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后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刘长告诉,他9月8日下午会见芦云超时得知,2019年12月,该案审查起诉阶段,金水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曾让芦云超认罪认罚。芦云超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值班律师见证下,和检方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该具结书中,检察院承诺给芦云超的量刑建议为一年半到两年。然而,公诉人开庭时却撤销了该认罪认罚。
获得的一份庭审笔录显示,该案一审时,法庭曾询问芦云超:“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
芦云超回答说,“我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庭随即询问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回答法庭称,“关于芦云超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其签订具结书以后,我们将被告人的刑期汇报后认为被告人的刑期偏轻,故没有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笔录显示,由于检方单方撤回了芦云超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芦云超及其一审辩护律师在后续的庭审中做了无罪辩护,在未新增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今年7月29日,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芦云超被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芦云超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一审检方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典型的程序违法。”刘长认为,从证据的角度而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一份可能证明当事人罪轻的证据,公诉机关单方撤回,实质上是隐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从程序而言,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经签订,即对控辩双方具有约束力,检方单方面撕毁,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悖离了国家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
研究认罪认罚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和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告诉,此前,他们均从未听说过国内有检方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例。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相关数据发现,国内也从无检方单方面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裁判文书和公开报道。
对于单方面撤回芦云超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事,9月9日,金水区检察院政治部一男性工作人员向表示,政治部不办案,案件的情况和撤回的原因政治部也不了解,具体得问承办人,而且,因为案件具有保密性,政治部不能干预案件也不能过问。
专家称虽无明文规定,但检方单方撤回违背法理
研究认罪认罚制度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认为,认罪认罚是2018年《刑诉法》修正后产生的新制度,目前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单方面撤回,但“单方撤回”明显违背认罪认罚制度设计的法理和基本要求,“《民法典》时代,应当更讲究诚信原则、契约精神”。
吴宏耀表示,检察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订的具结书,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程序选择,它代表了一种国家信誉、国家的司法信赖。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订,检察机关不应该、也不能随意去改变,除非案件事实发生变化。”
吴宏耀介绍,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中达成的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意见,体现了控辩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如果检方单方撤回,量刑协商就没意义。
吴宏耀说,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本身就应当是慎重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检察机关不能因归咎于自己一方的原因,让被告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它就对司法机关形成一种信赖,它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即使检察机关量刑过轻,也不能随意撤回。事实上,学界也普遍认为,究竟量刑是轻是重,最终应由法官说了算。检察机关仅是量刑建议权,不是最终的量刑裁定权,检察官不能代表法院去作出判断。
2020年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原专职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上也表示,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而是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一定程度上还反映了被害人的诉愿,是我国刑事司法尊重、保障人权和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形式。
胡云腾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要讲明事实之理、法律之理、程序之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办案环节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烁向表示,针对同一公诉事实,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上,仅因领导认为当事检察官量刑轻就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是绝对不允许的,也是违背法治精神和契约原则的。
郭烁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实带有很大的“合意”“合作”色彩,但本质仍是国家机器在行使刑事追诉权。加之被追诉方仍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方以反悔权,那将很容易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沦为诱供或强迫自白的工具。此外,允许追诉机关反悔也不利于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只会削弱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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