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治疗不孕不育为名诱骗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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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同意的,我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强迫与他发生性关系。我有医师执业资格证,我有错,也是治病的方式方法不对。这样一种情况,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罪”薛某委屈巴巴地在法庭上说道。
“我当时认为看病就要听医生的话,只想快点怀上我老公的孩子就同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回到家后我想想不对劲,我感觉薛某是假话欺骗我和他发生性关系,就是我”赵某边抹眼泪边说。
薛某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证书,其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网上注册了“淘宝国医馆”,并夸大宣传,自称是专家教授,专治不孕不育,且从业多年。
赵某的丈夫因自小就患有精神官能症,因此赵某公公李某担心由于自己儿子的问题害怕家庭无后,于是给儿子、儿媳四处找寻不孕不育的医生治疗。
2020年1月,李某从网上看到“淘宝国医馆”能够治疗不孕不育,便带赵某和其丈夫两次到薛某家中治疗不孕不育,但未怀孕成功。两次在薛某处看病花费30000元。
之后,薛某称要帮助赵某,以便更快怀孕,遂与赵某发生了性关系。赵某当时以为治病就应该按照医生的方式行事,以便尽快怀上孩子,所以薛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其没有任何反抗。
当日晚上,回到家的赵某左思右想,感觉薛某是用谎话欺骗自己与他发生性关系,且害怕使怀上孩子,没法跟丈夫、公公交代,于是将上述情况告诉其公公李某。
次日,李某与薛某协商私了此事,因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薛某从家中带走调查。
赵某也将其案发时所穿及棉签提交公安机关。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在送检的裆部及棉签上检出精斑,均为薛某所留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99%。
我国刑法规定,罪,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罪中的“其他手段”是罪中规定的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兜底手段”,有观点认为“其他手段”是指客观上违背女性意志的一切手段。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容易将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过于“被害人化”,该罪容易受事后被害人的表现所影响。
而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笔者同意该观点: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
“不知反抗”具体指二种情况:1、是意识不清楚,比如睡着了、昏迷了等;2、意识清楚的,但被骗奸。比如认为是自己的男友或者丈夫,或者被利用迷信骗奸。
“不敢反抗”主要是指一些处境对女人非常不利,包括工作中、生活中等,行为人也没有明确的“胁迫”手段,但即便没有“胁迫”手段,由于女人处于一种不利的境地,认为“不从”她可能会遭受很大的伤害和损失,进而“不敢反抗”。
“不能反抗”是指意识清楚的,但是因为身体原因让人无法抗拒。比如重病等无法反抗,醉酒后无力反抗,只会轻轻的说“不要,不要”。还有一些药物刺激,比如即便有意识,生理上也抗拒不了。
本案中,笔者认为,薛某身为医生,违反医疗规程和职业道德,在未取得治疗不孕不育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虚假宣传,利用被害人求子心切的心理,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欺骗方法使妇女误以为性关系是治疗所必需的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罪。
本站 1月22日电 据“鹤城发布”官方微信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21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疫情指挥部决定26至28日在全市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详细通告如下: 时间安排: 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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