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请哺乳假 被要求出具“有困难”证明(图)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2-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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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南丹县一中学女教师产女后申请哺乳假,校长在假条上作了4条批注,其中包括要求该教师“出具抚养婴儿有困难相关证明”,“请假可能引起的绩效、年度考核、岗位竞聘的相关后果,均由请假人自行负责”等。该假条被网友曝光后引起热议,部分网友认为这是校长有意刁难
近日,网上流传一张假条,引发女性尤其是女教师的关注。请假者自称中年添女,疲于照顾,要求“依据《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特向学校申请哺乳假(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共4个月”。
假条下方,有4条手写批注,批注称:“请出具产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相关证明,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如请假,请相关部门出具‘晋级’解释说明,晋级与岗位竞聘是否相同,或是指自然晋升,避免今后麻烦;请假可能引起的绩效、年度考核、岗位竞聘的相关后果,均由请假人自行负责;本请假超过学校行政权限,要请教育局审批,并请教育局因请假后空缺补员。”
该假条被传上网后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女教师所在的最基层单位是学校,如果学校不证明女老师抚养孩子有困难,那谁又能证明?此外,假条已列出了请假的条例依据,其中有关于职称、晋级、工资调整、津贴等的具体规定,却被批注者无视了。要求教育局补员应是学校的事,要求女教师来完成这一工作有失偏颇,有故意刁难之嫌。
记者看到,该假条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日,请假人和学校名称均被打上了马赛克,假条上的公章显示“南丹县”三个字。
3月13日,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请假人周老师。周老师在南丹县城关镇中学任教,是中学一级教师,今年已经45岁。
去年5月,周老师生了第一孩,现女儿已经9个月。周老师称,抚育女儿存在困难,主要是两方面原因。
一是体力精力不济。她已经人到中年,难以应对哺乳期间孩子变化无常的生活作息。夫妻双方父母已近八旬,无力帮带孩子。另外,她右足踝关节患创伤性关节炎,鉴定为工伤,劳动伤残能力十级,阴雨天会隐痛导致行走不便。
二是经济原因。她每月工资扣减后为3200元,丈夫无稳定收入,做临时工补贴家用,家庭收入不高。家里此前除了领养了一个小孩外,还因其他原因抚养另外一个非她亲生的小孩。如果请保姆,每个月花费至少2000元,家庭无力承担。
“我找了一些比较经济实惠的保姆堂,但他们只收会走路会说话的小孩,我女儿不符合条件。”周老师说,从经济、身体、情感、工作等方面看,请四个月的哺乳假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也不会影响教学、家庭。
周老师认为,现在很多中学女教师很关注关于二孩的一些问题,因此她查阅有关规定后,想试着争取合法权利。假条交上去后,校长的批注让她很是为难,她便将假条转发给了一些朋友,后来就在网络上传开了。
3月14日,南丹县城关镇中学校长黄成科表示,假条上的批注的确是他所写,没想到会引发网络关注。
黄成科介绍,2016年2月23日,周老师以怀孕为由向学校申请请假在家休养待产,经学校行政讨论,考虑到周老师年纪偏大,从照顾角度出发,学校批了假。2016年5月27日,周老师产下一女,学校按规定批准其产假148天。2016年12月10日,产假到期后,周老师并未返校上课,鉴于当时已准备放寒假,学校为体现人文关怀,将其产假延长了34天。
今年3月1日,周老师返校上课两周后,提交了请四个月哺乳假的假条。学校行政会谈论后认为,二孩政策放开后,学校请假的女教师较多,教师资源较紧缺,加上周老师之前请假的时间前后已长达一年(含寒暑假),学校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便在假条上签署了四点意见,由周老师送至县教育局审批。
对此事,南丹县教育局发文称,周老师产后身体健康,且产前请假三个多月,产后除法定假外,已请假一个多月,抚育婴儿没有困难。加上学校教师紧缺,建议学校不同意周老师的四个月哺乳假请求。如周老师继续要求请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哺乳假期间,按规定不能享受县绩效考评奖励,另外,哺乳假期间30%奖励性绩效工资是否发放由学校决定。
南丹县教育局针对全县女教师较多的现象,建议学校在校内设立女教师哺乳室,定期向女教师开放,以解决哺乳问题。
黄成科对此表示,将按照指导意见,加强与周老师的沟通。同时,允许哺乳期的女教师不参加周一上午的升旗仪式;哺乳期女教师上行政班完成工作后,可根据个人、家庭需求,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提前进行哺乳,以体现学校人性化管理。
目前,学校暂未给周老师批哺乳假。校长黄成科认为,周老师身体上、经济上并没有达到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程度。
周老师对学校的决定存在异议。同时,周老师还对哺乳假规定中“有困难”的标准存在疑问。为此,她向南丹县卫计委进行咨询,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3月14日晚,南丹县卫计委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在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修改实施的,县卫计委主要负责政策的执行和宣传,“有困难”应该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情况,至于具体如何界定,建议咨询自治区卫计委、自治区人工委等部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正常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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